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JGJ/T12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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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供暖系统的热力站输出的热量不能满足热用户需求的,应改造、更换或增设热源设备。

6.1.2 供暖系统的锅炉房辅助设备无气候补偿装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锅炉集中控制系统和风机变频装置等时,应根据需要加装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装置。

6.1.3 燃煤锅炉不能采用连续供热辅以间歇调节的运行方式,不能实现根据室外温度变化的质调节或质、量并调方式时,应改造或增设调控装置。

6.1.4 燃煤锅炉房无燃煤计量装置时,应加装计量装置。

6.1.5 供暖系统的室外管网的输送效率低于90%,正常补水率大于总循环流量的0.5%时,应针对降低漏损、加强保温等对管网进行改造。

6.1.6 室外供热管网循环水泵出口总流量低于设计值时,应根据现场测试数据校核,并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调节或改造。

6.1.7 锅炉房循环水泵没有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时,宜加装变频调速装置。

6.1.8 供热管网的水力平衡度超出0.9~1.2的范围时,应予以改造,并应在供热管网上安装具有调节功能的水力平衡装置。

6.1.9 当室外供暖系统热力入口没有加装平衡调节设备,导致建筑物室内供热系统水力不平衡,并造成室温达不到要求时,应改造或增设调控装置。

6.1.10 室内供暖系统无排气装置时,应加装自动排气阀。

6.1.11 室内供暖系统散热设备的散热量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增加或更换散热设备。

6.1.12 供暖系统安装质量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时,应进行改造。

6.1.13 供暖系统热力站的一次侧和二次侧无热计量装置时,应加装热计量装置。

6.1.14 居住建筑的室内系统不能实现室温调节和热量分摊计量时,应改造或增设调控和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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