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JGJ/T129-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3 集中供暖系统节能改造工程

7.3.1 建筑设备施工质量验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复核资料等应完整齐全;

    2 供暖系统设备、材料、配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应提交相应的产品合格证;

    3 设备、配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设备、材料、配件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要求,并应提交相应的性能检验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5 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提交相应的施工记录、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6 建筑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完整,且符合设计要求;

    8 供暖系统的设备单机及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记录应完整,且供暖系统的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