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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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一般操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 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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