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 GB/T7588.1-2020
5.4.2.2.2 对于液压载货电梯,轿厢有效面积可以大于表6中所确定的值,但不应超过表7中相应额定载重量对应的值。
5.4 轿厢、对重和平衡重
5.4.1 轿厢高度
轿厢内部净高度不应小于2.0m。
5.4.2 轿厢的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和乘客人数
5.4.2.1 总则
5.4.2.1.1 为了防止由于人员导致的超载,轿厢的有效面积应予以限制。
为此额定载重量与最大有效面积之间的关系见表6。
5.4.2.1.2 应在距地板1.0m高度处测量轿壁至轿壁的内尺寸确定轿厢有效面积,不考虑装饰。
5.4.2.1.3 对于轿壁的凹进和扩展部分,不管高度是否小于1.0m,也不管其是否有单独门保护,在计算轿厢最大有效面积时均应计入。
计算轿厢最大有效面积时,不必考虑由于放置设备而不能容纳人员的凹进和扩展部分(如:用于折叠椅、对讲系统的凹进)。如果轿厢入口的框架立柱之间具有有效面积,当门关闭时:
a)如果立柱内侧到任一门扇的深度(包括多扇门的快门和慢门)小于或等于100mm,则该地板面积不应计入轿厢有效面积;
b)如果该深度大于100mm,该地板面积应计入轿厢有效面积。
5.4.2.1.4 轿厢的超载应由符合5.12.1.2规定的装置来监控。
5.4.2.2 载货电梯
5.4.2.2.1 对于载货电梯,5.4.2.1的要求在下列条件下适用:
a)装卸装置的质量包含在额定载重量中。或
b) 在下述条件下,装卸装置的质量应与额定载重量分别考虑:
1)装卸装置仅用于轿厢的装卸载,不随同载荷被运载。
2)对于曳引式和强制式电梯,轿厢、轿架、轿厢安全钳、导轨、驱动主机制动器、曳引能力和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设计应基于额定载重量和装卸装置的总质量。
3)对于液压电梯,轿厢、轿架、轿厢与柱塞(缸筒)的连接、轿厢安全钳、破裂阀、节流阀或单向节流阀、棘爪装置、导轨和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设计应基于额定载重量和装卸装置的总质量。
4)如果由于装卸载时的冲击,轿厢超出了平层保持精度,则应采用机械装置限制轿厢的向下移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i)平层保持精度不超过±20mm;
ii)该机械装置在门开启前起作用;
iii)该机械装置具有足够的强度保持轿厢停止,即使驱动主机制动器未动作或液压电梯的下行阀开启;
iv) 如果该机械装置不在工作位置,通过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防止再平层运行;
V)如果该机械装置不在完全收回位置,通过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防止电梯正常运行。
5)应在层站按图14标明装卸装置的最大质量。
注:计算示例:
所需的液压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为6000kg,轿厢宽度3.40m、轿厢深度5.60m(即轿厢面积19.04㎡)。
a)使用表7,额定载重量6000kg轿厢最大有效面积:
——1600kg对应5.04㎡;
——按表7脚注a计算超过1600kg部分的有效面积:(6000kg-1 600kg)/100kg=4 400/100=44,由此44x0.40㎡=17.60㎡;
——对应额定载重量的最大有效面积:5.04㎡+17.60㎡2=22.64㎡。
额定载重量为6000kg的液压载货电梯选择19.04㎡的轿厢有效面积是符合要求的,因为轿厢有效面积小于最大允许的面积(22.64㎡)。
b)按照表6计算,上述面积满载乘客时的相应载荷:
——5.00㎡对应2500kg;
——按表6脚注c计算超过5.00㎡部分的额定载重量:(19.04㎡-5.00㎡)/0.16㎡=14.04/0.16≈88,由此88x100kg=8800kg;
——该轿厢有效面积(19.04㎡)所对应的最大载荷:2500kg+8800kg=11 300 kg。
按照5.4.2.2.4的规定,所列出的电梯部件(如:轿架、安全钳等)应基于11300kg计算。
5.4.2.2.3 对于具有平衡重的液压载货电梯,根据轿厢有效面积按表6确定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导致系统压力超过液压缸和管路设计压力的1.4倍。
5.4.2.2.4 对于液压载货电梯,轿厢、轿架、轿厢与柱塞(缸筒)的联接、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的悬挂装置、轿厢安全钳、破裂阀、节流阀(单向节流阀)、棘爪装置、导轨和缓冲器的设计应基于表6给出的额定载重量来计算。液压缸可根据表7给出的额定载重量计算。
5.4.2.3 乘客数量
5.4.2.3.1 乘客数量应取下列较小值:
a)按Q/75计算(其中Q为额定载重量,单位为kg),计算结果向下圆整到最近的整数;
b)表8中的值。
5.4.2.3.2 轿厢内应标明下列内容:
a)制造单位的名称或商标;
b)电梯的编号;
c)制造的年份;
d)额定载重量(kg);
e)乘客人数(人),乘客人数应依据5.4.2.3.1来确定。
上述d)、e)应采用字样“······kg······人”表示,或者采用象形图表示。
象形图的示例为:
注1:象形图可在数字的前面或后面,也可在数字的上面或下面以及其他顺序。
注2:人员图形符号源于GB/T 5465.2-2008中的编号5840,质量图形符号源于ISO 7000:2014中的编号1321B。
另外,上述d)、e)所用字和象形图的高度不应小于:
——10mm,指文字、大写字母、数字和象形图;
——7mm,指小写字母。
5.4.2.3.3 对于载货电梯,应设置标志标明额定载重量,并从层站装卸载区域总能看见该标志。
5.4.3 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
5.4.3.1 轿厢应由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完全封闭,仅允许有下列开口:
a)使用者出入口;
b)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
c)通风孔。
5.4.3.2 包括轿架、导靴、轿壁、轿厢地板和轿厢吊顶与轿顶的总成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以承受在电梯正常运行和安全装置动作时所施加的作用力。
5.4.3.2.1 在轿厢空载或载荷均匀分布的情况下,安全装置动作后轿厢地板的倾斜度不应大于其正常位置的5%。
5.4.3.2.2 轿壁的机械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能承受从轿厢内向轿厢外垂直作用于轿壁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5c㎡的圆形(或正方形)面积上的300N的静力,并且:
1)永久变形不大于1mm;
2)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b)能承受从轿厢内向轿厢外垂直作用于轿壁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100c㎡的圆形(或正方形)面积上的1000N的静力,并且永久变形不大于1mm。
注:这些力施加在轿壁“结构”上,不包括镜子、装饰板、轿厢操作面板等。
5.4.3.2.3 轿壁所使用的玻璃应为夹层玻璃。
当相当于跌落高度为500mm冲击能量的硬摆锤冲击装置(见GB/T 7588.2-2020的5.14.2.1)和相当于跌落高度为700mm冲击能量的软摆锤冲击装置(见GB/T 7588.2-2020的5.14.2.2),撞击在地板以上1.00m高度的玻璃轿壁宽度中心或部分玻璃轿壁的玻璃中心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轿壁的玻璃无裂纹;
b)除直径不大于2mm的剥落外,玻璃表面无其他损坏;
c)未失去完整性。
如果轿壁的玻璃符合表9且其周边有边框,则不需要进行上述试验。
上述试验应在轿厢内表面上进行。
5.4.3.2.4 轿壁上的玻璃固定件,在两个方向运行时所受到的所有冲击(包括安全装置动作)期间,应保证玻璃不能脱出。
5.4.3.2.5 玻璃轿壁应具有下列信息的永久性标记:
a)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b)玻璃的型式;
c)厚度[如(8+0.76+8)mm]。
5.4.3.2.6 轿顶应满足5.4.7的规定。
5.4.3.3 如果轿壁在距轿厢地板1.10m高度以下使用了玻璃,应在高度0.90m至1.10m之间设置扶手,该扶手的固定应与玻璃无关。
5.4.4 轿门、地板、轿壁、吊顶和装饰材料
5.4.4.1 轿厢的支撑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制成。
5.4.4.2 轿厢地板、轿壁、轿门和轿厢吊顶的装饰材料的选择应符合GB8624的下列要求:
a)轿厢地板:C-s2;
b)轿壁和轿门:C-s2,d1;
c)轿厢吊顶:C-s2,d0。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轿壁、轿门和轿厢吊顶上厚度不大于0.30mm的装饰层以及操作装置、照明和指示器等固定装置。
5.4.4.3 在轿厢内使用镜子和其他玻璃装饰时,应使用钢化玻璃(参见GB 15763.2)、夹层玻璃(参见GB 15763.3)、夹丝玻璃(参见JC433)或者A类或B类贴膜玻璃(参见JC846)。
5.4.5 护脚板
5.4.5.1 每一轿厢地坎上均应设置护脚板,护脚板的宽度应至少等于对应层站入口的整个净宽度。其垂直部分以下应以斜面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应至少为60°,该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应小于20mm。
护脚板上的任何凸出物(如紧固件),不应超过5mm。超过2mm的凸出物应倒角成与水平面至少为75°。
5.4.5.2 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0.75m。
5.4.5.3 护脚板应能承受从层站向护脚板方向垂直作用于护脚板垂直部分的下边沿的任何位置,并且均匀地分布在5c㎡的圆形(或正方形)面积上的300N的静力,同时应:
a)永久变形不大于1mm;
b)弹性变形不大于35mm。
5.4.6 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
5.4.6.1 如果轿顶上具有轿厢安全窗(参见0.4.2),其净尺寸不应小于0.40mx0.50m。
注:如果空间允许,建议使用0.50mx0.70m的轿厢安全窗。
5.4.6.2 在具有相邻轿厢的情况下,如果轿厢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00m,可使用轿厢安全门(见5.2.3.3)。
该情况下,每个轿厢应具有确定被救援人员所在轿厢的位置的方法,以便停到可实施救援的平面。
救援时,如果两个轿厢安全门之间的距离大于0.35m,应提供一个连接到轿厢并具有扶手的便携式(或移动式)过桥或设置在轿厢上的过桥,过桥的宽度不应小于0.50m,并且具有足够的空间,以便开启轿厢安全门。
过桥应设计成至少能支撑2500N的力。
如果采用便携式(或移动式)过桥,该过桥应存放在有救援需要的建筑中。在使用维护说明书中应说明过桥的使用方法。
轿厢安全门的高度不应小于1.80m,宽度不应小于0.40m。
5.4.6.3 如果具有轿厢安全窗或轿厢安全门,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5.4.6.3.1 轿厢安全窗或轿厢安全门应具有手动锁紧装置。
5.4.6.3.1.1 轿厢安全窗应能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并应能用5.3.9.3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轿厢安全窗不应向轿厢内开启。
轿厢安全窗在开启位置不应超出轿厢的边缘。
5.4.6.3.1.2 轿厢安全门应能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并应能用5.3.9.3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轿厢安全门不应向轿厢外开启。
轿厢安全门不应设置在对重(或平衡重)运行的路径上,或设置在妨碍乘客从一个轿厢通往另一个轿厢的固定障碍物(轿厢间的横梁除外)的前面。
5.4.6.3.2 在5.4.6.3.1中规定的锁紧应通过一个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
如果轿厢安全门未锁紧,该装置也应使相邻的电梯停止。
只有在重新锁紧后,电梯才能恢复运行。
5.4.7 轿顶
5.4.7.1 除满足5.4.3的规定外,轿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轿顶应有足够的强度以支撑5.2.5.7.1所述的最多人数。
然而,轿顶应至少能承受作用于其任何位置且均匀分布在0.30mx0.30m面积上的2000N的静力,并且永久变形不大于1mm。
b)人员需要工作或在工作区域间移动的轿顶表面应是防滑的。
注:有关的指南参见GB/T 17888.2-2008的4.2.4.6。
5.4.7.2 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a) 轿顶应具有最小高度为0.10m的踢脚板,且设置在:
1)轿顶的外边缘;或
2)轿顶的外边缘与护栏之间(如果具有满足5.4.7.4要求的护栏)。
b)在水平方向上轿顶外边缘与井道壁之间的净距离大于0.30m时,轿顶应设置符合5.4.7.4规定的护栏。
净距离应测量至井道壁,井道壁上有宽度或高度小于0.30m的凹坑时,允许在凹坑处有稍大一点的距离。
5.4.7.3 位于轿顶外边缘与井道壁之间的电梯部件可以防止坠落的风险(见图15和图16),符合下列条件的位置可不设置5.4.7.4要求的护栏:
a)当轿顶外边缘与井道壁之间的距离大于0.30m时,在轿顶外边缘与相关部件之间、部件之间或护栏的端部与部件之间应不能放下直径大于0.30m的水平圆;
b)在该部件任意点垂直施加300N的水平静力,仍应满足a);
c)在轿厢运行的整个行程中,该部件应能延伸到轿顶以上,以便构成与5.4.7.4规定的护栏相同的保护。
5.4.7.4 护栏应符合下列要求:
a)护栏应由扶手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横杆组成。
b)考虑护栏扶手内侧边缘与井道壁之间的水平净距离(见图17),护栏的高度应至少为:
1)当该距离不大于0.50m时,0.70m;
2)当该距离大于0.50m时,1.10m。
c)护栏应设置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的位置。
d)扶手外侧边缘与井道中的任何部件[如对重(或平衡重)、开关、导轨、支架等]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10m。
在护栏顶部的任意点垂直施加1000N的水平静力,弹性变形不应大于50mm。
5.4.7.5 轿顶所用的玻璃应是夹层玻璃。
5.4.7.6 固定在轿厢上的滑轮和(或)链轮应具有5.5.7规定的防护。
5.4.8 轿顶上的装置
轿顶上应设置下列装置:
a)符合5.12.1.5规定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应设置在距离避险空间(见5.2.5.7.1)0.30m范围内,且从其中一个避险空间能够操作。
b)符合5.12.1.11规定的停止装置,在距检查或维护人员入口不大于1.0m的易接近的位置。该装置也可是距入口不大于1.0m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的停止装置。
c)符合5.10.7.2规定的电源插座。
5.4.9 通风
5.4.9.1 在轿厢上部和下部应设置通风孔。
5.4.9.2 位于轿厢上部和下部通风孔的有效面积均不应小于轿厢有效面积的1%。
轿门四周的间隙在计算通风孔面积时可以计入,但不应大于所要求的有效面积的50%。
5.4.9.3 通风孔应满足:用一根直径为10mm的刚性直棒,不可能从轿厢内经通风孔穿过轿壁。
5.4.10 照明
5.4.10.1 轿厢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装置,确保在控制装置上和在轿厢地板以上1.0m且距轿壁至少100mm的任一点的照度不小于100lx。
注:轿厢内的扶手、折叠椅等装置所产生的阴影的影响可忽略。
在测量照度时,照度计应朝向最强光源的方向。
5.4.10.2 应至少具有两只并联的灯。
注:该灯是指单独的光源,例如灯泡、荧光灯管等。
5.4.10.3 轿厢应具有连续照明。当轿厢停靠在层站且门关闭时,可关闭照明。
5.4.10.4 应具有自动再充电紧急电源供电的应急照明,其容量能够确保在下列位置提供至少5lx的照度且持续1h:
a)轿厢内及轿顶上的每个报警触发装置处;
b)轿厢中心,地板以上1m处;
c)轿顶中心,轿顶以上1m处。
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自动接通应急照明电源。
5.4.11 对重和平衡重
5.4.11.1 对于强制式电梯,平衡重的使用应符合5.9.2.1.1的规定;对于液压电梯,平衡重的使用应符合5.9.3.1.3的规定。
5.4.11.2 如果对重(或平衡重)由对重块组成,则应防止它们移位。为此,对重块应由框架固定并保持在框架内。应具有能快速识别对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总高度等)。
5.4.11.3 设置在对重(或平衡重)上的滑轮和(或)链轮应具有5.5.7规定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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