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集成设计与部品选型
4.3.1 装配式内装修应结合项目需求、建筑条件与成本要求等,对隔墙与墙面系统、吊顶系统、楼地面系统、集成式厨房系统、集成式卫生间系统、收纳系统、内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进行集成设计。
4.3.2 装配式内装修应按照设备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进行集成设计。
4.3.3 集成设计宜选用通用化部品进行多样化组合,满足个性化要求。
4.3.4 集成设计宜优先确定功能复杂、空间狭小、管线集中的建筑空间的部品选型和布置。
4.3.5 应结合使用需求以及生产安装要求,对部品部件的外观效果、规格尺寸、连接方式及使用年限等进行选型和优化设计。
4.3.6 集成设计应充分考虑装修基层、部品部件生产安装过程中的偏差,宜采用可调节的构造或部件来消除各种偏差带来的影响。
Ⅰ 隔墙与墙面系统
4.3.7 装配式隔墙应选用非砌筑免抹灰的轻质墙体,可选用龙骨隔墙、条板隔墙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隔墙。
4.3.8 隔墙与墙面系统的构造应连接稳固、便于安装,并应与开关、插座、设备管线等的设计相协调;不同设备管线安装于隔墙或墙面系统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固、隔声、减振或防火封堵措施。
4.3.9 龙骨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的构造组成和厚度应根据防火、隔声、空腔内设备管线安装等方面的要求确定;
2 隔墙内的防火、保温、隔声填充材料宜选用岩棉、玻璃棉等不燃材料;
3 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隔墙应采取相关措施,墙面板宜采用耐水饰面一体化集成板,门与板交界处、板缝之间应做防水处理;
4 隔墙上需固定或吊挂重物时,应采用可靠的加固措施;
5 龙骨的布置应满足墙体强度的要求,必要时龙骨强度应进行验算,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6 门窗洞口、墙体转角连接处等部位的龙骨应进行加强处理。
4.3.10 条板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使用功能和使用部位需求,确定墙体的材料和厚度;
2 应与设备管线的安装敷设相结合,避免墙体表面的剔凿;
3 当条板隔墙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应根据板材性能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4.3.11 装配式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集成饰面层的墙面,饰面层宜在工厂内完成;
2 应与基层墙体有可靠连接;
3 墙面悬挂较重物体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与基层墙体连接固定。
Ⅱ 吊顶系统
4.3.12 装配式吊顶系统可采用明龙骨、暗龙骨或无龙骨吊顶、软膜天花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吊顶。
4.3.13 应根据房间的功能和装饰要求选择装饰面层材料和构造做法,宜选用带饰面的成品材料。
4.3.14 吊顶系统宜与新风、排风、给水、喷淋、烟感、灯具等设备和管线进行集成设计。
4.3.15 吊顶系统与设备管线应各自设置吊件,并应满足荷载计算要求。
4.3.16 重量较大的灯具应安装在楼板或承重结构构件上,不得直接安装在吊顶上,并应满足荷载计算要求。
4.3.17 吊顶系统内敷设设备管线时,应在管线密集和接口集中的位置设置检修口。
4.3.18 吊顶系统与墙或梁交接处,应设伸缩缝隙或收口线脚。
4.3.19 吊顶系统主龙骨不应被设备管线、风口、灯具、检修口等切断。
Ⅲ 楼地面系统
4.3.20 装配式楼地面系统可采用架空楼地面、非架空干铺楼地面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楼地面。
4.3.21 装配式楼地面系统应满足房间使用的承载、防水、防滑、隔声等各项基本功能需求,放置重物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4.3.22 装配式楼地面系统宜与地面供暖、电气、给水排水、新风等系统的管线进行集成设计。
4.3.23 装配式楼地面系统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且施工安装时不应破坏主体结构。
4.3.24 装配式楼地面系统与地面辐射供暖、供冷系统结合设置时,宜选用模块式集成部品。
4.3.25 架空楼地面内敷设管线时,架空层高度应满足管线排布的需求,并应设置检修口或采用便于拆装的构造。
4.3.26 架空楼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楼地面与墙体交界处应设置伸缩缝,并宜采取美化遮盖措施;
2 宜在架空空间内分舱设置防水、防虫构造,并应采取防潮、防霉、易清扫、易维护的措施。
4.3.27 非架空干铺楼地面的基层应平整,当采用地面辐射供暖、供冷系统复合脆性面材地面时,应保证绝热层的强度。
4.3.28 非架空干铺楼地面的面层和填充构造层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填充层采用压缩变形的材料时,易产生局部受压凹陷,应采取加强措施。
Ⅳ 集成式厨房
4.3.29 建筑设计应协调结构、内装、设备等专业合理确定厨房的布局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主体结构孔洞预留尺寸及管道井位置等。
4.3.30 集成式厨房的设计应包含厨房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的设计,并应与内装修工程的其他系统进行协同设计。
4.3.31 集成式厨房设计应遵循人体工程学的要求合理布局,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的方法进行精细化设计。
4.3.32 集成式厨房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设备管线更新、维护的需求,并应在相应的部位设置检修口或检修门。
4.3.33 集成式厨房墙面和吊顶应选用耐热和易清洁的材料,地面应选择防滑耐磨、低吸水率和易清洁的材料;吊顶、墙面、地面材料应为燃烧性能A级的材料。
4.3.34 集成式厨房的吊柜、厨房电器等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当悬挂在轻质隔墙上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4.3.35 集成式厨房管线应进行综合协同设计,竖向管线应集中设置,冷热水表、燃气表、净水设备等宜集中布置,且应便于查表和检修。
Ⅴ 集成式卫生间
4.3.36 建筑设计应协调结构、内装、设备等专业共同确定集成式卫生间的布局方案、结构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主体结构孔洞尺寸预留以及管道井位置等。
4.3.37 集成式卫生间的设计应包括卫生间楼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的设计,宜选择集成度高的整体卫生间产品,并应与内装修工程的其他系统进行协同设计。
4.3.38 当采用整体卫生间时,整体卫生间的选型宜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行。
4.3.39 集成式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采取结构局部降板方式实现同层排水时,应结合排水方案及检修要求等因素确定降板区域;降板高度应根据防水底盘厚度、卫生器具布置方案、管道尺寸及敷设路径等因素确定。
4.3.40 集成式卫生间的设备管线应进行综合设计,给水、热水、电气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更新、维护的需求,并应在相应的部位设置检修口或检修门。
4.3.41 集成式卫生间的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做好设备管线接口、卫生间边界与相邻部品部件之间的收口;
2 防水底盘与墙面板(壁板)连接处的构造应具有防渗漏的功能;
3 卫生间墙面板(壁板)和外墙窗洞口的衔接处应进行收口处理并做好防水;
4 卫生间的门框门套应与防水底盘、墙面板(壁板)、墙体做好收口和防水。
Ⅵ 收纳系统
4.3.42 收纳系统应结合建筑功能空间进行布置,并应按功能要求对收纳物品种类和数量进行设计。
4.3.43 收纳系统宜与建筑隔墙、吊顶等进行一体化设计。
4.3.44 收纳系统部品应进行标准化、模块化设计,宜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部品。
4.3.45 收纳系统内设置有电器、电线等时,收纳系统的板材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4.3.46 有水房间的收纳部品应选用合适的材料并采取相应措施,满足防水、防潮、防腐、防蛀的要求。
Ⅶ 内门窗系统
4.3.47 室内门窗宜选用成套供应的门窗部品,设计文件应明确所采用门窗的材料、品种、规格等指标以及颜色、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等要求。
4.3.48 对有耐火要求的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 上一节:4.2 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
- 下一节:4.4 设备和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