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566-201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建筑主体材料 main materials for building
    用于建造建筑物主体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
2.2 装饰装修材料 decorative materials
    用于建筑物室内、外饰面用的建筑材料。
2.3 建筑物 building
    供人类进行生产、工作、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室内空间场所。根据建筑物用途不同,本标准将建筑物分为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两类。
2.3.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类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及购物等建筑物。本标准将民用建筑分为I类民用建筑1)和II类民用建筑2)
    1)I类民用建筑包括如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办公楼、宾馆等。
    2)II类民用建筑包括:如商场、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和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2.3.2 工业建筑 industrial building
    供人类进行生产活动的建筑物。如生产车间、包装车间、维修车间和仓库等。
2.4 内照射指数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与本标准中规定的限量值之比值。
2.5 外照射指数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与其各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的限量值之比值的和。
2.6 放射性比活度 specific activity
    物质中的某种核素放射性活度与该物质的质量之比值。
    式中:
    C——放射性比活度,单位为贝克每千克(Bq·kg-1);
    A——核素放射性活度,单位为贝克(Bq);
    m——物质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2.7 测量不确定度 uncertainty of measurement
    表征合理地赋予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
2.8 空心率 hole rate
    空心建材制品的空心体积与整个空心建材制品体积之比的百分率。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