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255-2012
2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
S——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SGk——永久重力荷载效应标准值;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SQk——可变重力荷载效应标准值;
Swk——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SEk——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
γG——永久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Q——可变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
γE——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ψw——风荷载作用效应的组合值系数;
ψQ——可变重力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5.4.2 进行构件的承载力设计时,作用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一般情况下,永久重力荷载、可变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 γG、γQ、γw、γE应分别取1.2、1.4、1.4和1.3;
2 当永久重力荷载的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其分项系数γG应取1.35;
3 当永久重力荷载的效应对构件有利时,其分项系数γG应取1.0。
5.4.3 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当风荷载为第一可变作用时,其组合值系数ψw应取1.0,此时可变重力荷载组合值系数ψQ应取0.7;当可变重力荷载为第一可变作用时,其组合值系数ψQ应取1.0,此时风荷载组合值系数ψw应取0.6;当永久重力荷载起控制作用时,风荷载组合值系数ψw和可变重力荷载组合值系数ψQ应分别取0.6和0.7。
2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一般情况下风荷载组合值系数ψw可取0;当风荷载起控制作用时,风荷载组合值系数ψw应取为0.2。
5.4.4 进行构件的挠度验算时应采用荷载标准组合,本规程第5.4.1条各项作用的分项系数均应取1.0。
5.4.5 作用在倾斜面板上的作用,应分解成垂直于面板和平行于面板的分量,并应按分量方向分别进行作用或作用效应组合。
5.4 作用组合
5.4.1 面板及与其直接相连接的结构构件按极限状态设计时,当作用和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其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地震作用组合效应时,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S——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SGk——永久重力荷载效应标准值;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SQk——可变重力荷载效应标准值;
Swk——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SEk——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
γG——永久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Q——可变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
γE——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ψw——风荷载作用效应的组合值系数;
ψQ——可变重力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5.4.2 进行构件的承载力设计时,作用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2 当永久重力荷载的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其分项系数γG应取1.35;
3 当永久重力荷载的效应对构件有利时,其分项系数γG应取1.0。
5.4.3 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无地震作用组合时,当风荷载为第一可变作用时,其组合值系数ψw应取1.0,此时可变重力荷载组合值系数ψQ应取0.7;当可变重力荷载为第一可变作用时,其组合值系数ψQ应取1.0,此时风荷载组合值系数ψw应取0.6;当永久重力荷载起控制作用时,风荷载组合值系数ψw和可变重力荷载组合值系数ψQ应分别取0.6和0.7。
2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一般情况下风荷载组合值系数ψw可取0;当风荷载起控制作用时,风荷载组合值系数ψw应取为0.2。
5.4.4 进行构件的挠度验算时应采用荷载标准组合,本规程第5.4.1条各项作用的分项系数均应取1.0。
5.4.5 作用在倾斜面板上的作用,应分解成垂直于面板和平行于面板的分量,并应按分量方向分别进行作用或作用效应组合。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5.3 作用
- 下一节:6 面板及支承构件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