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6899-2011
5.11 电气设备与安装
5.11.1 通则
5.11.1.1 一般要求
在按预期目的使用且得到充分维护的前提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能防止在使用中由电气设备本身或由外界对电气设备影响所可能引起的危险。
因此,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
5.11.1.2 适用范围
5.11.1.2.1 本标准对有关电气设备及主要组成部件的要求适用于:
a)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各动力电路(例如:驱动主机、加热系统)的主开关和附属电路;
b)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照明电路的开关和附属电路。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如同一台内装设备的机器,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5.11.1.2.2 本标准未涉及5.11.1.2.1所提及的开关输入端电源以及供给机房、驱动站和转向站照明电源的规定。
5.11.1.2.3 电磁兼容性宜符合GB/T 24807和GB/T24808的规定。
5.11.1.3 直接接触的防护
直接接触的防护应符合GB 5226.1-2008中6.2的规定。
5.11.1.4 绝缘电阻检测
导体之间以及导体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GB5226.1-2008中18.3的规定。
5.11.1.5 控制电路和安全回路的电压限制
对于控制电路和安全回路,导体之间或导体对地之间的直流电压值或交流电压的有效值不应大于250 V。
5.11.1.6 中性导体和接地导体
应符合GB 5226.1-2008中第8章的规定。
5.11.2 接触器、接触器式继电器、安全电路元件
5.11.2.1 接触器和接触器式继电器
5.11.2.1.1 为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见5.12.1.2.4)主接触器应属于GB14048.4中规定的下列类别:
a)AC-3,用于交流电动机;
b)DC-3,用于直流机组。
5.11.2.1.2 接触器式继电器(见5.12.1.2.4)应属于GB14048.5中规定的下列类别:
a)AC-15,用于交流控制电路;
b)DC-13,用于直流控制电路。
5.11.2.1.3 对于主接触器(见5.11.2.1.1)和接触器式继电器(见5.11.2.1.2),在为满足5.12.1.1.2要求所采取的措施中,可假设:
a)如果动断触点(常闭触点)中一个闭合,则全部动合触点断开;
b)如果动合触点(常开触点)中一个闭合,则全部动断触点断开。
5.11.2.2 安全电路元件
5.11.2.2.1 当符合5.11.2.1.2规定的器件作为安全电路的继电器时,则5.11.2.1.3的假设也应适用。
5.11.2.2.2 如果使用的继电器动断和动合触点,不论衔铁处于任何位置均不能同时闭合,那么衔铁不完全吸合的可能性可不予考虑[见5.12.1.1.2f)]。
5.11.2.2.3 连接在电气安全装置之后的装置应符合5.12.1.2.2.3关于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的规定(不考虑分断距离)。
本要求不适用于5.11.2.1中述及的装置。
5.11.3 电动机的保护
5.11.3.1 直接与电源连接的电动机应进行短路保护。
5.11.3.2 直接与电源连接的电动机应采用手动复位的自动断路器进行过载保护(满足5.11.3.3要求的除外),该断路器应切断电动机的所有供电(见GB 14048.4)。
5.11.3.3 当过载检测取决于电动机绕组温升时,则保护装置可在绕组充分冷却后自动地闭合,但只是在5.12.2.1规定的条件下才可能再启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
5.11.3.4 如果电动机具有多个不同电路供电的绕组,则5.11.3.2和5.11.3.3适用于每一绕组。
5.11.3.5 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电动机是由电动机驱动的直流发电机供电时,发电机的驱动电动机应设置过载保护。
5.11.4 主开关
5.11.4.1 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控制装置旁,应设置一个能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
该开关不应切断电源插座或检查和维修所必需的照明电路的电源(见5.8.3)。
当辅助设备(例如:加热装置、扶手照明和梳齿板照明)分别单独供电时,应能单独地切断。各相应开关应位于主开关近旁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5.11.4.2 5.11.4.1定义的主开关应能采用挂锁或其他等效方式锁住或使其处于“隔离”位置,以确保不会出现误操作(见GB 5226.1-2008的5.3.3)。主开关的控制机构应在打开门或活板门后能迅速且便地操纵。
5.11.4.3 主开关应有切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最大电流的能力并应符合GB 5226.1-2008第5章的规定。
5.11.4.4 如果几台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各主开关设置在一个机房内,则各台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主开关应易于识别。
5.11.5 电气配线
5.11.5.1 通则
5.11.5.1.1 电线和电缆应根据国家标准选用,其质量应至少等效于GB/T 5013.4、GB/T 5023.3、GB/T 5023.4、GB/T 5023.5的规定。
5.11.5.1.2 质量等效于GB/T 5023.3-2008第2章[60227 IEC 01(BV)],第3章[60227 IEC 02(RV)],第4章[60227 IEC 05(BV)]和第5章[60227 IEC 06(RV)]规定的导线,只允许置于导管、线槽或具有等效保护作用的类似装置中。当与GB/T5023.3规定有差异时,导线的名义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
5.11.5.1.3 质量不低于GB/T5023.4-2008第2章规定的护套电缆,允许明敷设于墙或置于导管、线槽或类似装置中。
5.11.5.1.4 质量等效于GB/T 5013.4-2008第3章[60245 IEC 53(YZ)]和GB/T 5023.5-2008第6章[60227 IEC 53(RVV)]规定的普通软电缆,只允许置于导管、线槽或具有等效防护作用的类似装置中或桁架中不易受到意外破坏的位置。
对于符合GB/T 5013.4-2008第5章规定的重型护套软电缆,允许在5.11.5.1.3规定条件下固定安装,也可用于连接移动设备及易受振动的场合。
5.11.5.1.5 控制柜中或控制屏上的控制或配电装置的配线,不必符合5.11.5.1.2、5.11.5.1.3和5.11.5.1.4的规定,但是对于以下a)或b),应符合GB 7251.1-2005中7.8的规定:
a)电气设备中不同器件间的配线;
b)这些器件与连接端子间的配线。
5.11.5.2 导线截面积
为了保证足够机械强度,安全回路导线的名义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
5.11.5.3 安装方法
5.11.5.3.1 应随电气设备提供必要的、易于理解的说明。
5.11.5.3.2 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主开关或其他开关断开后,一些连接端子仍然带电,则它们应与不带电端子明显地隔开,并且当带电端电压大于50V时,应标注适当标记。
上述情况也应符合GB 5226.1-2008中5.3.5和16.2的规定。
5.11.5.3.3 为保证机械防护的连续性,电缆防护套应引入开关和设备的壳体内,或在电缆端部应有适当的保护套管。
5.11.5.4 连接器件
设置在安全相关电路中的、不用工具即可拔出的连接器件和插装式装置应设计成在重新插入时,绝不会插错。
5.11.6 连接端子
如果连接端子偶然短路可能导致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产生危险状态,则应完全地予以分离。
5.11.7 静电防护
应采取适当措施来释放静电(例如:静电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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