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表7.1.1划分。
表7.1.1 单层防水卷材屋面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
7.1.2 施工过程中应对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规定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应进行记录。
7.1.3 屋面工程施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并归档:
1 工程设计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等;
2 防水施工单位主要操作人员的上岗证;
3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交底文件;
4 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抽样复验报告;
5 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6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7 蓄水或淋水检验记录;
8 其他重要检查验收记录。
7.1.4 屋面工程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1.5 屋面各分项工程宜按屋面面积每500m²~1000m²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² 应按一个检验批。找坡层、找平层、隔汽层、绝热层、隔离层、防水层、保护层、压铺层的每个检验批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²抽检一处,每处应为10m²,且不得少于3处;接缝密封防水应按每50m抽检一处,每处应为5m,且不得少于3处;细部构造的每个检验批应全数检验。
7.1.6 屋面工程进场材料检验项目应按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执行。
7.1.7 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