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地面工程防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等规定。
3.0.2 建筑防滑地面应包括室外地面和建筑室内底层地面及楼层地面,室内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又分为干态和湿态地面,其地面类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进行分类,并包括室内外踏步、台阶、坡道以及人行道和公共设施地面。
3.0.3 建筑地面防滑安全等级应分为四级。室外地面、室内潮湿地面、坡道及踏步防滑值应符合表3.0.3-1的规定,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1的规定;室内干态地面静摩擦系数应符合表3.0.3-2的规定,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2的规定。
表3.0.3-1 室外及室内潮湿地面湿态防滑值
表3.0.3-2 室内干态地面静摩擦系数
3.0.4 地面工程按材料和施工方法可分为整体防滑地面和板块防滑地面。整体防滑地面面层厚度应符合表3.0.4-1的规定;板块防滑地面面层厚度应符合表3.0.4-2的规定。
表3.0.4-1 整体防滑地面面层厚度(mm)
表3.0.4-2 板块防滑地面面层厚度指标(mm)
3.0.5 老人、儿童、残疾人聚集的活动场所,应相应提高防滑等级。
3.0.6 建筑地面防滑工程采用材料的产品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材料进场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包括防滑性能的检验报告。
3.0.7 建筑地面防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地面工程防滑各层施工,均应按施工工序进行,本道工序完成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各道工序应有完整施工检查记录。
3.0.8 建筑地面防滑施工气候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混凝土、水泥基自流平砂浆、水泥磨石、水泥砂浆、水泥混凝土密封固化剂、混凝土地面砖、石材、陶瓷地砖等不宜低于5℃;
2 聚合物类(环氧、聚氨酯、丙烯酸)宜为10℃~35℃;
3 雨、雪天气室外不得施工。
3.0.9 有防火要求的地面工程所选用的防滑面层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0.10 建筑防滑地面工程施工和防滑性能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
3.0.11 防滑地面工程所采用的材料环保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