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331-2014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面层应根据地面构造、材料性能、防滑要求、环境条件、施工工艺、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选用防滑地面材料,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5.1.2 进场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根据工程要求应对进场材料进行复验,抽查时应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编号、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批,每批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和制样方式按本规程第9.2.1条的规定对材料防滑性能进行复验,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并应出具复验报告。
5.1.3 室内防滑地面用材料的防滑性能应符合表5.1.3 的规定。
表5.1.3 室内干态地面用材料防滑性能
5.1.4 室外及室内潮湿地面工程材料防滑性能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室外及室内潮湿地面工程材料防滑性能要求
5.1.5 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地下车库以及对地面有防火、阻燃要求的建筑地面材料应具有防火阻燃功能,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1 地面防滑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程要求选用地面材料。
5.1.2 对进场地面防滑材料应进行复验。复验按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厂家、同一规格为一个检验批进行一次性随机抽样,检测材料的防滑性能。
5.1.3 室内干态地面工程防滑材料防滑性能按静摩擦系数(干态)来选用,参见表5.1.3,对幼儿园、老年人建筑的室内地面,防滑等级应提高一级。
5.1.4 室内潮湿地面和室外地面工程防滑材料按防滑值BPN(湿态)来选用。
5.1.5 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地下车库等,按设计要求地面防滑材料燃烧性能应为不燃A级或难燃B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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