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 JGJ14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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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5.1.2 施工图深化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并经原工程设计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
5.1.3 施工安装前所具备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已批准,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文件应齐全并已完成技术交底;
    2 材料进场检验应已合格并满足安装要求;
    3 施工现场应具有供水或供电条件,应有储放材料的临时设施;
    4 土建专业应已完成墙面粉刷(不含面层),外窗、外门应已安装完毕,地面应已清理干净,卫生间应做完闭水试验并经过验收;
    5 相关电气预埋等工程应已完成。
5.1.4 加热供冷部件的运输、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遮光包装后运输,不得裸露散装;
    2 运输、装卸和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抛、摔、滚、拖;
    3 不得曝晒雨淋,宜储存在温度不超过40℃且通风良好和干净的库房内;
    4 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和物理压力受到损害,并应远离热源。
5.1.5 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油漆、沥青或其他化学溶剂接触污染加热供冷部件的表面。
5.1.6 施工过程中,加热电缆间有搭接时,严禁电缆通电。
5.1.7 施工时不宜与其他工种交叉施工作业,所有地面留洞应在填充层施工前完成。
5.1.8 辐射面应平整、干燥、无杂物、无积灰。
5.1.9 施工过程中, 加热供冷部件敷设区域,严禁穿凿、穿孔或进行射钉作业。
5.1.10 施工的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在低于0℃的环境下施工时,现场应采取升温措施。
5.1.11 施工结束后应绘制竣工图,并应准确标注加热供冷部件敷设位置及地温传感器埋设地点。
条文说明
5.1.3 本条规定了施工前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这些条件,不能进行施工。
5.1.4 本条主要对加热供冷部件的运输、装卸和储存的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目的是防止在这些过程中损坏材料。
5.1.5 作为加热供冷管,无论PE-X、PB或PE-RT,它们虽然都具有较强的耐酸碱腐蚀的能力,但是,油漆、沥青和化学溶剂对它们有较强的破坏作用,这种情况对于加热电缆同样存在,因此必须严格防止接触这类物质。
5.1.6 强制性条文。目的在于保护加热电缆,以免搭接时温度过高损坏电缆。
5.1.9 强制性条文。目的在于保护加热供冷管、加热电缆等加热供冷部件,免遭损坏。
5.1.10 塑料管和加热电缆的普遍特性是随着环境温度的降低,其韧性变差,抗弯曲性能变坏,因此很难施工。同时,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混凝土填充层的施工和养护质量也较难保证。当然,这也可以通过采取某些技术措施来确保混凝土的施工质量,但工程造价将相应增加,非万不得已不宜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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