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 JGJ14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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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面层施工

5.8.1 面层施工前,填充层应达到面层需要的干燥度和强度。面层施工除应符合土建施工设计图纸的各项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面层时,不得剔、凿、割、钻和钉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楔入任何物件;
    2 石材、瓷砖在与内外墙、柱等垂直构件交接处,应留10mm宽伸缩缝;木地板铺设时,应留不小于14mm的伸缩缝;伸缩缝应从填充层的上边缘做到高出面层上表面10mm~20mm,面层敷设完毕后,应裁去伸缩缝多余部分;伸缩缝填充材料宜采用高发泡聚乙烯泡沫塑料;
    3 面积较大的面层应由建筑专业计算伸缩量,设置必要的面层伸缩缝。
5.8.2 以木地板作为面层时,木材应经过干燥处理,且应在填充层和找平层完全干燥后进行木地板施工。
5.8.3 以瓷砖、大理石、花岗岩作为面层时,填充层伸缩缝处宜采用干贴施工。
5.8.4 采用预制沟槽保温板或供暖板时,面层可按下列方法施工:
    1 木地板面层可直接铺设在预制沟槽保温板或供暖板上,可发性聚乙烯(EPE)垫层应铺设在保温板或供暖板下,不得铺设在加热部件上;
    2 采用带木龙骨的供暖板时,木地板应与木龙骨垂直铺设;
    3 铺设石材或瓷砖时,预制沟槽保温板及其加热部件上,应铺设厚度不小于30mm的水泥砂浆找平层和粘接层;水泥砂浆找平层应加金属网,网格间距不应大于100mm,金属直径不应小于1.0mm。
5.8.5 采用发泡水泥绝热层和水泥砂浆填充层时,当面层为瓷砖或石材地面时,填充层和面层应同时施工。
条文说明
5.8.1 在实际工程中,出现过很多在施工面层时损坏加热供冷部件的事故,而这些事故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在本条中对面层施工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注意事项。
5.8.2 木地板出现翘裂的现象较多,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地板本身质量不好,未经严格干燥处理(含水率应低于20%),致使含水率过高,经过使用后,随着含水率的降低,木材收缩,产生裂纹。其实,这种地板,即使用在不是地暖供暖的室内,也同样会开裂。第二种情况是在填充层尚未完全干燥的情况下,过早的铺贴木地板。由于木地板铺贴后,混凝土中的水分仍在不断蒸发,使本来比较干燥的木地板的含水率升高,从而膨胀鼓翘。第三种情况是在铺贴木地板时,在地板与墙、柱等交接处未留伸缩缝,所以在地板受热产生膨胀时,由于没有补偿膨胀位移的出路,从而产生鼓翘。
5.8.3 干贴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地面加热时拉断面层。
5.8.4 EPE (Expandable Polyethylene),是可发性聚乙烯,又称珍珠棉。是非交联闭孔结构,它是以低密度聚乙烯(LDPE)为主要原料挤压生成的高泡沫聚乙烯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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