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 JGJ14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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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试运行与调试

6.1.1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6.1.2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的试运行调试,应在施工完毕且养护期满后,且具备正常供暖供冷和供电的条件下,由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配合下进行。
6.1.3 初始供暖时,水温变化应平缓。供暖系统的供水温度应控制在高于室内空气温度10℃左右,且不应高于32℃,并应连续运行48h;以后每隔24h水温升高3℃,直至达到设计供水温度,并保持该温度运行不少于24h;在设计供水温度下应对每组分水器、集水器连接的加热管逐路进行调节,直至达到设计要求。
6.1.4 初始供冷调试应在新风系统调试后进行,水温变化应平缓。供冷系统的供水温度应控制在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2℃以上,逐渐降低直至达到设计供水温度,并保持该温度运行不少于24h。在设计供水温度下应对每组分水器、集水器连接的供冷管逐路进行调节,直至达到设计要求。
6.1.5 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初始通电加热时,应控制室温平缓上升,直至达到设计要求。
6.1.6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调试完成后,宜对下列性能参数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满足本规程第3.1.3条和第3.1.4条的规定;
    2 室内空气温度满足设计要求;
    3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进出口水温度及温差满足设计要求。
6.1.7 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计应与辐射体表面紧密粘贴;
    2 温度测点数量不应少于5对,其中一半测点应沿热媒流程均匀设置在加热供冷管上,另一半测点应设在加热供冷管之间且沿热媒流程均匀布置;
    3 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取各测点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4 温度测量系统准确度应为±0.2℃。
6.1.8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室内空气温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辐射供暖时,宜以房间中央离地0.75m高处的空气温度作为评价依据;
    2 辐射供冷时,宜以房间中央离地1.1m高处空气温度作为评价依据;
    3 温度测量系统准确度应为±0.2℃。
6.1.9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进出口水温测点宜布置在分水器、集水器上,温度测量系统准确度应为±0.1℃。
条文说明
6.1.1 强制性条文。为了避免对系统造成损坏,在未经调试与试运行过程之前,应严格限制随意启动运行。
6.1.2 调试与试运行的目的,是使系统的水力工况和热力工况达到设计要求,为此,具备正常供暖供冷和供电条件是进行调试的必要条件。若暂时不具备正常供暖供冷和供电条件时,调试工作应推迟进行。
6.1.3、6.1.4 初始供热或供冷调试,是确保并进一步考核和检验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认真进行。试运行时,初次加热或供冷的水温应严格控制;同时,升温或降温过程一定要保持平稳和缓慢,确保建筑构件对温度变化有一个逐步变化的适应过程。
6.1.5 加热电缆的功率控制基本上都是开关调节控制方式,即只要是在通电状态下,电缆的发热功率就基本恒定,实现全功率加热,实际发热功率的调节是靠通电断电的时间周期比例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加热电缆表面的温度无法加以具体的控制;而且,比较热水形式的辐射供暖系统形式,加热电缆加热时的应力变化和对填充层的影响较小。因此,本条对升温速度不作具体规定,在初始通电加热时应保持室温尽量平缓地升高。
6.1.7 辐射供暖供冷表面平均温度不易测定,尤其是预制沟槽保温板和预制轻薄供暖板。所以测试辐射供暖供冷表面的平均温度时,应尽量多布置温度计测点,取其平均值;另外,由于温度是沿热媒流动方向逐渐变化,且加热管上和两管道之间温度差别比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出温度计的设置数量和布置方式。图19是辐射供暖供冷表面平均温度测试时温度计布置示意图。
6.1.8 辐射供暖供冷时,由于有辐射传热和对流传热同时作用,效果评价应以反映辐射和对流综合作用的黑球温度作为评价和考核的依据。但考虑目前工程检测技术条件,同时由于设计工况是以室内空气的干球温度作为设计的依据,缺乏黑球温度评价标准。为此,考虑实际工程的可操作性,本条规定以室内空气的干球温度作为评价的依据。欧洲标准EN14037《水温低于120℃的吊顶安装辐射板》在进行供暖测试时,以离地0.75m处温度作为参考温度,EN14240《建筑通风一冷却吊顶-测试及评定》在进行供冷测试时,以离地1.1m处温度作为参考温度。本规程在参考以上标准的同时,也考虑到头冷脚热的人体热舒适性要求,所以对于供暖和供冷的室内温度测点高度的规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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