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255-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7 金属屋面板

8.7.1 金属平板的加工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
8.7.2 金属压型板的基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7.2的规定。
表8.7.2 基板尺寸允许偏差(mm)
8.7.3 对于有弧度的屋面板应根据板型和弯弧半径选择自然成弧或机械预弯成弧,外观应平整、顺滑。
8.7.4 屋面板可采用工厂加工或工地现场加工。对于板长超过10m的板件宜采用现场压型加工。
8.7.5 压型金属板材和泛水板加工成型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出现基板开裂现象;
    2 无大面积明显的凹凸和皱褶,表面应清洁;
    3 涂层或镀层应无肉眼可见裂纹、剥落和擦痕等缺陷。
8.7.6 压型金属板材加工(图8.7.6)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7.6的规定。
图8.7.6 压型金属板材加工图
表8.7.6 屋面压型金属板材加工允许偏差(mm)
8.7.7 泛水板、包角板、排水沟几何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7.7的规定。
表8.7.7 泛水板、包角板、排水沟几何尺寸加工允许偏差
注:表中的允许偏差适用于弯板机成型的产品。用其他方法成型的产品也可参照执行。

条文说明
8.7.2 控制加工金属压型板的卷板的几何形状,是确保金属压型板成型质量的要素之一。
8.7.5 压型金属板是一种典型的薄壁钢结构,板件的裂纹、褶皱损伤对其承载力影响较大,且不易修复,因此应无裂纹、褶皱损伤等现象。
8.7.6 压型金属板的波高、侧向弯曲、覆盖宽度、板长、横向剪切偏差,均需满足一定的精度要求,才能确保屋面系统的安装及安装质量。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