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214-2010
4.12 安全规定
4.12.1 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4.12.2 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 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 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4.12.3 开启门扇、固定门和落地窗玻璃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中的人体冲击安全规定。
4.12.4 铝合金推拉门、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4.12.5 有防盗要求的建筑外门窗应采用夹层玻璃和牢固的门窗锁具。
4.12.6 有锁闭要求的铝合金窗开启扇,宜采用带钥匙的窗锁、执手等锁闭器具。
4.12.7 双向开启的铝合金地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透明安全玻璃。
4.12.2 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 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 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4.12.3 开启门扇、固定门和落地窗玻璃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中的人体冲击安全规定。
4.12.4 铝合金推拉门、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4.12.5 有防盗要求的建筑外门窗应采用夹层玻璃和牢固的门窗锁具。
4.12.6 有锁闭要求的铝合金窗开启扇,宜采用带钥匙的窗锁、执手等锁闭器具。
4.12.7 双向开启的铝合金地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透明安全玻璃。
条文说明
4.12.2 本条内容是国家发改委签发的“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六条中的有关条款的规定。4.12.3 本条是根据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09第6.2.1条和第6.2.3条的规定制订的,门和落地窗应执行其中有框玻璃的有关规定,全玻璃门应执行其中无框玻璃的有关规定。
4.12.4 本条为强制性要求,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0.1.6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扇与框的搭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这属于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安全性问题,确有必要规定。考虑到推拉门主要用于阳台门,因此本条只规定了推拉窗的要求。
4.12.5、4.12.6 为防止室内儿童或人员从窗户跌落室外,或者公共建筑管理需要,窗的开启扇应采用带钥匙的窗锁、执手等锁闭器具,以防止人随意开启窗扇。
4.12.7 本条是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10.4条的规定“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铝合金地弹簧门一般都是采用玻璃,但要防止采用非透视的玻璃或其他镶板而无可透视的玻璃面,因为这种双向弹簧门来回开启,推门的人看不到门的另一侧是否有人,则容易碰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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