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255-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6 梯形、正弦波纹压型金属屋面

9.6.1 采用压板固定式金属板材时应采用带防水垫圈的螺栓固定,固定点应设在波峰上。外露螺栓应采用密封胶密封。螺栓数量在波瓦四周的每一搭接边上,均不应少于3个,波中央不少于6个。
9.6.2 压型板挑出部分应符合设计规定,且无檐沟时,挑出墙面不应小于200mm;有檐沟时伸入檐沟长度不应小于150mm,檐口应采用专用堵头封檐板封堵,山墙应采用专用包角板封严。
9.6.3 铺设压型板宜从檐口开始,相邻两块应顺主导风向搭接,搭接宽度横向不应少于一个波,纵向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搭接部位应采用密封材料密封,对接拼缝与外露螺钉应作密封处理。
9.6.4 屋脊、斜脊、天沟和突出屋面结构等与屋面的连接处应采用泛水板连接,每块泛水板的长度不宜大于2m,泛水板的安装应顺直,其与压型板的搭接宽度不少于200mm,泛水高度不应小于150mm。
9.6.5 金属屋面的收边、收口和变形缝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9.6.1 为保证金属屋面的水密性能达到设计要求,对固定及搭接提出具体要求。
9.6.4 为便于泛水板的安装和密封,每块泛水板的长度不宜大于2m。
9.6.5 本条对金属屋面的收边、收口提出要求,同时也对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等变形缝的安装处理提出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