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 JG/T231-2018
6.4 玻璃
6.4.1 玻璃采光顶应采用夹层玻璃、含夹层玻璃的中空玻璃或含夹层玻璃的真空玻璃,且夹层玻璃应位于下侧。
6.4.2 玻璃采光顶用钢化玻璃应符合JG/T455的规定,均质钢化玻璃应符合GB15763.4的规定,超白浮法玻璃应符合JC/T2128的规定。
6.4.3 玻璃采光顶用夹层玻璃应符合GB 15763.3-2009中规定的II-1和II-2产品要求。夹层玻璃用玻璃原片厚度宜不小于5mm,夹层玻璃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的厚度应不小于0.76mm,夹层玻璃外露的聚乙烯醇缩丁醛边缘应进行封边处理;可采用聚乙烯甲基丙烯酸酯(离子性)胶片,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4.4 玻璃采光顶用夹层中空玻璃除除应符合6.4.3和GB/T1194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相差宜不大于3mm;
b)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应根据节能要求计算确定,且宜不小于12mm;
c)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一道密封胶宜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二道密封应采用符合JG/T 471规定的硅酮型密封胶或聚硫型密封胶。隐框、半隐框及点支承式玻璃采光顶用中空玻璃二道密封胶应采用硅酮型结构密封胶,生产商应提供硅酮型密封胶的位移承受能力数据和质量保证书。
6.4.5 玻璃采光顶用夹层真空玻璃应符合6.4.3和JC/T 1079的规定,玻璃原片种类可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且厚度宜不小于6mm。
6.4.6 光伏采光顶用玻璃应符合JGJ113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