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 JGJ34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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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设计单位应根据总体要求、环境特点及装修标准进行实地勘察,在确保安全性、满足使用功能和美观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吊顶工程设计。
4.1.2 吊顶工程设计应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设计荷载时,应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4.1.3 吊顶设计应满足下列安全要求:
    1 吊顶系统构造应安全、可靠。
    2 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有防火要求的石膏板厚度应大于12mm,并应使用耐火石膏板。
    3 大空间、大跨度的建筑结构以及人员密集的疏散通道和门厅在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其吊杆、吊顶的龙骨系统应考虑地震作用,进行专门设计,造型及间距应满足安全要求。
    4 在重型吊顶设计中,应对吊杆与承重结构连接的后置锚栓拉拔试验提出要求。
    5 根据建筑结构承载能力选择相适宜的吊挂方式及吊顶类型。
4.1.4 吊顶工程设计技术文件的内容及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定能满足功能要求的吊顶系统;
    2 应确定吊装方式、吊杆及龙骨的排列;
    3 应确定吊顶的防火、声学、防潮、保温、洁净等技术性能要求和措施;
    4 应确定伸缩缝、跌级、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及不同材料连接处的构造做法;
    5 应确定吊顶上各类设施及终端的位置,综合协调吊顶内各类设备管道的走向、标高,并确定钢结构转换层、检修马道、设备检修孔、人孔的位置、尺寸及构造做法。
4.1.5 后置式锚栓应固定在混凝土结构层上且不应在结构梁底,抹灰层厚度不应计入锚固深度。锚栓的材质、顶板基材、拉拔力的设计指标、锚固构造措施、锚固安装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相关规定。
4.1.6 顶部有空间网架或钢屋架的主体结构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
4.1.7 吊杆、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与主体钢结构的连接方式必须经主体钢结构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1.8 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4.1.9 吊顶设计应满足吊顶内设备的调节、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换等工作所需空间的要求。
4.1.10 吊顶内不得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4.1.11 在潮湿地区或高湿度区域,宜使用硅酸钙板、纤维增强水泥板、装饰石膏板等面板。当采用纸面石膏板时,可选用单层厚度不小于12mm或双层9.5mm的耐水石膏板,次龙骨间距不宜大于300mm。

条文说明
4.1.1 设计深度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的要求。
4.1.2 为了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吊顶系统本身不得导致建筑物安全度降低,或影响到建筑物的主要使用功能,如防水、采暖、通风、供电、供水、供燃气等,特制定本条。
4.1.3 空间高度或框架跨度不小于18m的为大空间、大跨度。当设防烈度为8~9度时,抗震设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的规定执行。
    自重较大的吊顶要求后置锚栓拉拔试验是基于安全要求。
4.1.5 锚栓按工作原理及构造的不同可分为膨胀型锚栓、扩孔型锚栓、化学植筋及其他类型锚栓。因结构梁下受力钢筋较密,混凝土保护层一般也仅有25mm厚。冲击钻打孔时,或打断钢筋或破坏钢筋保护层,造成结构损伤至安全性下降。
4.1.7 因空间网架或钢屋架等金属主体结构在安装完成后再焊接吊杆会破坏结构的原有应力,导致安全性下降。为了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故禁止吊顶吊挂系统直接焊接在钢结构上,特制定本条并作为强制性条文。
4.1.8 龙骨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固定饰面材料,如把电扇和大型吊灯固定在龙骨上,可能会造成吊顶破坏或设备脱落伤人事故。为了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条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条文里的“重型设备”指重量不小于3kg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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