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噪声控制及其他相关用房的声学要求
6.3.1 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廊)、前厅等作为隔绝外界噪声和防止对外界干扰的措施之一。休息厅(廊)和前厅宜做吸声降噪处理。观众厅的出入口宜设置声闸、隔声门。
6.3.2 声控室观察窗敞开时应使操作者能直接听到观众厅的音质实效。观察窗关闭时的中频(500~1000Hz)隔声量宜大于或等于25dB。
6.3.3 同声传译室围护结构的中频(500~1000Hz)隔声量宜大于或等于45dB。声控室和同声传译室的混响时间宜为0.3~0.5s,频率特性平直。空调系统在上述各室内所产生的噪声不宜超过NR-25。
6.3.4 侧台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考虑隔离外界噪声对舞台上演出时的干扰。
6.3.5 舞台大幕开关时的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不应大于NR-40。升降乐池和其他舞台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不应大于NR-45。
6.3.6 声乐、器乐练习用房应考虑房间长宽高的比例及声场扩散条件,并宜加装简易帘幕调节吸声。视容积不同,其中频(500~1000Hz)混响时间宜为0.4~0.6s。空调系统噪声宜小于NR-30。
6.3.7 排练厅应考虑房间的声场扩散条件。中频(500~1000Hz)混响时间宜为1.0s,频率特性平直。空调系统噪声宜小于NR-35。
6.3.8 空调机房、风机房、冷却塔、冷冻机房和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宜远离观众厅及舞台。当与主体建筑相连时,应采取良好的降噪隔振措施。
6.3.9 放映机房与观众厅之间隔墙的中频(500~1000Hz)隔声量宜大于或等于45dB。放映机房宜做吸声降噪处理。
6.3.10 多厅式电影院相邻观众厅的中频(500~1000Hz)隔声量不应低于60dB,低频(125~250Hz)隔声量不应低于50dB。
- 上一节:6.2 观众厅内噪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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