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2-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1 一般规定

3.1.1 燃具及其配套使用的给排气装置和安全监控装置等,应根据燃气类别及特性、安装条件等因素选择。

3.1.2 燃具铭牌上标定的燃气类别必须与安装处所供应的燃气类别相一致。

3.1.3 燃具节能和节水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燃具选型原则宜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执行。

3.1.4 安装燃具的建筑应具有符合燃具使用要求的给水、排水、供暖、供电和供燃气系统。

3.1.5 住宅中应预留燃具的安装位置,并应设置专用烟道或在外墙上留有通往室外的孔洞。


条文说明
3.1.1 规定燃具及其给排气装置和安全监控装置等在选择时要充分考虑城镇燃气类别及波动范围,以及安装场所的水、电条件和给排气条件。
3.1.2 规定燃具铭牌上规定的燃气类别必须与当地供应的燃气类别相一致,包括小类别的一致性,如天然气中12T、3T等。燃气类别不一致将出现安全事故。
3.1.3 燃具节能与其设计的功率(热负荷、能耗)和效率(能效)有关,燃具节水与其出水率(水流量)有关。按附录A燃具选型原则选择灶具、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并能满足用户的预定用途,对贯彻国家节能、节水起到促进作用。
3.1.5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规定,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本条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原则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