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2-2013
4.8 安全防火
4.8.1 常用燃具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部位的最小距离宜符合表4.8.1的规定。
表4.8.1 常用燃具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部位的最小距离 (mm)
注:间隔距离栏中,括弧内数值为带金属防热板时的燃具与建筑物间的距离。
4.8.2 家用燃气灶具与上方吸油烟机除油装置及其他部位的距离宜按表4.8.2的规定执行,家用燃气灶具与侧吸式吸油烟机除油装置的距离可按本规程第4.8.1条的规定执行。
表4.8.2 家用燃气灶具与吸油烟机除油装置及其他部位的距离(mm)
注:① 带油过热保护,并经防火性能认证的灶具;
② 风量小于15m3/min(900m3/h);
③ 限每户独立使用,且通过外墙直接排到室外的排油烟管;
④ 吸油烟机设置在吊柜下部的预留空间内。
4.8.3 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安装距离应符合表4.8.3的规定。
表4.8.3 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安装距离 (mm)
注:D为排气筒直径。
4.8.4 建筑外墙燃具水平烟道风帽排气出口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8.4的规定。
表4.8.4 风帽排气出口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最小距离 (mm)
注:括弧内为有防热板的距离。
条文说明
4.8.1 规定常用燃具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部位的最小防火安全间距,其他燃具可参照执行。
1 不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1)不燃烧体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构件。不燃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的材料。如混凝土、砖、瓦、石棉板、钢、铝、铜、玻璃、砂浆及灰泥等。
2)难燃烧体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难燃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过防火处理的木材,用有机物填充的混凝土、水泥刨花板、薄石膏板、难燃纤维板、难燃塑料板等。
3)燃烧体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物构件。可燃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等。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详见GBJ 16-87(1997年版)或相关现行标准。
2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类、级别和名称
1)不燃类材料:A级,不燃材料,性能符合规定。
2)可燃类材料:B级,性能符合规定。
①B1,难燃材料;
②B2,可燃材料;
③B3,易燃材料。
3 塑料材料在氧氮混合气中进行有焰燃烧所需要的最低氧浓度(体积分数),即氧指数。
1)易燃材料:<22%;
2)可燃材料:22%~27%;
3)难燃材料:>27%(阻燃塑料)。
4 燃具属于明火器具,烟道有较高的温度,所以安装时要有一定的防火间距。
5 安装燃具的部位应尽量是混凝土、砖、砂浆、石棉板、铝、钢等不燃材料,属于可燃材料时,应设防热板。
6 安装燃具的部位是可燃材料时,应以不燃材料的防热板进行装修。木材的着火温度一般在260℃左右,但在200℃下木材也会产生热分解而达到着火温度(一般叫作低温着火温度),这个温度限一般在100℃左右。
7 安装防火间距的相关规定。
1)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为:室温35℃时,燃具周围的木壁表面不大于100℃。
2)燃具外壳不包括各突出部分,如把手、电池盒、接头等。
3)防热板的限制原则,在室温35℃时,其表面温度不应大于100℃,应用石棉板、钢板制造。
① 燃具安装防热板时,由于燃具是明火燃烧,所以防热板距墙仍有一段距离,这可提高防热性能,在安装时其间距应大于10mm。
② 燃具安装防热板时,防热板应高出灶具面板,不应使燃具堵塞防热板下部空间。
③ 热水器等燃具火焰在燃具内,燃具表面温度较低,所以防热板可以与墙靠近安装,在室温35℃时,墙壁面温度也不应超过100℃。
④ 防热板的尺寸应保证充分覆盖燃具,即应大于燃具在墙壁面的投影尺寸。
隔热板的固定螺钉,应装在稍远离烟气的地方。
4.8.2 规定家用燃气灶具与吸油烟机除油装置及其他部位的防火安全距离。
4.8.3 规定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的建筑物的安全间距。
4.8.4 规定烟道风帽排气出口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防火安全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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