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燃具选型原则
A.0.1 灶具主火和次火的热负荷及其调节范围应满足预定用途。
A.0.2 灶具不同热负荷和不同用锅的实际热效率,可根据标准规定的检测用锅的基准锅底热强度为5.5W/c㎡时,嵌入式灶和集成灶热效率为50%,台式灶热效率为55%,按基准锅底热强度值每增加1W/c㎡,热效率变化值为-2.4%进行折算确定。
A.0.3 家用燃气灶使用22cm~32cm平底锅时的热效率可采用表A.0.3的数值。
灶具宜在锅底热强度等于或小于5.5W/c㎡工况下使用。常用锅的热效率可选用表A.0.1的数值。
表A.0.3 家用燃气灶使用22cm~32cm平底锅时的热效率
注:1 d--锅内径(cm),F--锅底面积(c㎡);
2 斜立线左边为嵌入式灶和集成灶热效率,右边为台式灶热效率。
A.0.4 家用燃气热水器的热负荷及其调节范围应满足预定用途。
A.0.5 快速式热水器可按供水温度为40℃,水温升为25℃时确定产热水能力和热负荷。宜按下列原则选型:
1 供应单个洗涤盆时,产热水能力宜为(4~6)L/min。
2 供应单个淋浴器时,产热水能力宜为(8~10)L/min。
3 供应单个浴盆时,产热水能力宜为12L/min。
A.0.6 容积式热水器可按供水温度为60℃时确定热水器的容量、贮热时间和热负荷。宜按下列原则选型:
1 供应单个淋浴器时,贮水容量不宜小于50 L。
2 供应单个浴盆时,贮水容量不宜小于100 L。
3 贮热水容器的贮热量应满足一次沐浴的需要,其贮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注:贮热时间指容积式热水器停止加热的时间间隔。
A.0.7 普通住宅一户设置多个卫生间时,宜按一个卫生间计算生活热水耗热量。
A.0.8 家用燃气采暖热水炉选型时的热负荷可采用生活或采暖耗热量中的较大值。生活热水的热负荷可采用本规程A.0.5的规定,采暖耗热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计算确定。
A.0.9 节水型淋浴器和节水型水嘴的最大流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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