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T5135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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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评价方法与判定

8.2.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应进行施工图审核和建筑能效指标核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图审核应重点核查围护结构关键节点构造及做法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结构关键节点构造及做法应符合保温及气密性要求;

    2)应采用新风热回收系统。

    2 居住建筑应核算供暖年耗热量、供冷年耗冷量、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和建筑能耗综合值,并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要求。

    3 公共建筑应核算建筑本体节能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和建筑综合节能率,并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要求。

8.2.2 建筑竣工验收前,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评价:

    1 应对建筑气密性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2 应对围护结构热工缺陷进行检测,受检内表面因缺陷区域导致的能耗增加比值应小于5%,且单块缺陷面积应小于0.3㎡。当受检内表面的检测结果满足此规定时,应判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3 应对新风热回收装置性能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额定风量大于3000m³/h的热回收装置,应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2) 对于额定风量小于或等于3000m³/h的热回收装置应进行现场抽检,送至实验室检测。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台;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的规定,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对于获得高性能节能标识(或认证)且在标识(或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提供证书可免于现场抽检。

    4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对外墙保温材料、门窗等关键产品(部品)进行现场抽检,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对获得高性能节能标识(或认证)且在标识(或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提供证书可免于现场抽检。

    5 若施工阶段影响建筑能耗的因素发生改变,则应按本标准第8.2.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对能效指标进行重新核算。

8.2.3 建筑投入正常使用一年后,应对公共建筑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和运行能效指标评估,并宜对居住建筑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和运行能效指标评估。

8.2.4 室内环境检测参数应包括室内温度、湿度、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新风量、室内PM2.5含量和室内环境噪声;公共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参数还宜包括CO2浓度和室内照度。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2.5 运行能效指标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估时间应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2 公共建筑应以建筑综合节能率为评估指标,且应直接采用分项计量的能耗数据,并对其计量仪表进行校核后采用;

    3 居住建筑应以建筑能耗综合值为评估指标,并以栋或典型用户电表、气表等计量仪表的实测数据为依据,经计算分析后采用。

8.2.6 当符合本标准第8.2.1条规定时,可判定建筑设计达到本标准要求;当符合本标准第8.2.1条规定,且符合本标准第8.2.2条规定时,可判定该建筑达到本标准要求。


条文说明
8.2.1 围护结构关键节点包括外保温构造、无热桥处理方法、门窗洞口密封、气密层保护措施等;节能措施包括是否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高效用能系统,厨房及卫生间通风是否采取补风措施等。
    评价中能效指标的核算应以近零能耗建筑软件模拟计算的结果为基础,计算软件应与性能化设计采用的计算软件相同,并提供相应计算报告。
8.2.2 竣工验收前应对建造质量进行评价,评价采用性能检测与相关资料的核验结合的方式。
    1 建筑气密性能对于实现近零能耗目标非常重要。良好的气密性可以减少冬季冷风渗透,降低夏季非受控通风导致的供冷需求增加,避免湿气侵入造成的建筑发霉、结露和损坏,减少室外噪声和空气污染等不良因素对室内环境的影响,提高居住者的生活品质。本标准附录E给出了检测的具体要求。
    2 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的相关要求进行。
    3 新风热回收是近零能耗建筑必不可少的节能措施,其性能水平直接影响近零能耗建筑的能耗水平。为此,需要对新风热回收装置性能进行检测。
    4 高性能节能产品是指满足国家相关产品标准且主要节能性能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产品。对采用获得高性能节能标识(认证)或绿色建材标识(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在评价时,可直接认可其产品性能。
    5 若施工阶段建筑围护结构材料、暖通空调和照明设备等影响建筑能耗的因素发生改变,将会对建筑能耗产生重大影响。为保证评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需要根据新的输入参数,采用近零能耗建筑能耗计算软件对建筑能效指标重新进行计算。
8.2.3 建筑投入运行后,宜对其效果进行评估。运行效果评估应在近零能耗建筑竣工验收后,并投入正常使用(使用率宜达到60%以上)一年后进行。运行效果评估是对建筑实际运行情况的反映,可作为应用各种节能技术效果的评价参考,不作为是否达到近零能耗建筑标准的判定依据。
    通过运行效果评估可以改进和优化建筑的实际运行。实测显示,经过优化运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近零能耗示范楼暖通空调和照明实际运行能耗为21.6kWh/(㎡·a),节能率达到80%;沈阳建筑大学中德节能示范中心采暖制冷能耗为37.4kWh/(㎡·a),节能率达到83.4%,均比初始运行时有显著的提高。由于公共建筑运行有规律可循,且监测系统完善,通过运行效果评估对其优化运行策略及能效提升具有显著促进作用,故要求对公共建筑“应”进行运行评估。对居住建筑,考虑影响因素较多,运行情况复杂,操作难度大,故要求“宜”对居住建筑进行运行评估。
8.2.4、8.2.5 公共建筑室内CO2现场检测可类比室内温湿度布点方式,采用专门仪器测量。其他相关参数检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及其他相关标准要求进行。
    1 对住宅建筑,每户电表难以做到分项计量,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拆分:
    1)集中供暖
    ① 年供暖能耗以分栋或分户热计量表计量数据为依据,考虑热源效率及输送效率后折算到耗电量。
    ② 年供冷空调能耗以栋或户用电表数据为依据,以过渡季耗电量计算得到基准耗电量,供冷季耗电量减去供冷季的基准耗电量即为供冷耗电量。年供冷耗电量按本标准附录A中提供的能源换算系数折算。
    2)独立电(含空气源热泵)供暖空调系统
    ① 年供暖空调能耗以栋或户用电表数据为依据,以过渡季耗电量计算得到基准耗电量,供暖季耗电量减去供暖季的基准耗电量即为供暖耗电量。年供暖耗电量按本标准附录A中提供的能源换算系数折算。
    ② 年供冷空调能耗同1)中的②。
    3)燃气供暖
    ① 年供暖能耗以栋或户用燃气表计量数据为依据,以过渡季耗气量计算得到基准耗气量,供暖季耗气量减去供暖季的基准耗气量即为供暖耗气量。年供暖耗气量按附录A中提供的能源换算系数折算。
    ② 年供冷空调能耗同1)中的②。
    3 当供暖空调系统采用不同能源时,应通过换算将能耗计量单位进行统一。
    4 年照明能耗应按每栋或户灯具功率和使用时间进行计算。
    5 建筑能耗综合值和建筑综合节能率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计算。
8.2.6 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应进行设计判定;竣工验收前,在施工质量评价完成后,应结合设计判定进行综合判定。判定时,应根据本标准第5章能效指标要求,给出分类评价结果,即是近零能耗建筑,还是超低能耗建筑或零能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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