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GB/T50878-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2 节能

5.2.1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有温湿度要求的厂房,其外门、外窗的气密性等级和开启方式符合要求。
5.2.3 合理利用自然通风。
5.2.4 主要生产及辅助生产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未采用玻璃幕墙。
5.2.5 电力系统的电压偏差、三相电压不平衡指标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电力谐波治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限值和允许值;用电系统的功率因数优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限定值。
5.2.6 合理利用自然采光。
5.2.7 人工照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要求:
    1 在满足照度的情况下,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值;
    2 在考虑显色性的基础上,选用发光效率高、寿命长的光源和高效率灯具及镇流器;
    3 当采用人工照明光源时,设置调节的照明控制系统;有条件时采用智能照明系统。
5.2.8 风机、水泵等输送流体的公用设备合理采用流量调节措施。
5.2.9 按区域、建筑和用途分别设置各种用能的计量设备或装置,进行用能的分区、分类和分项计量。
5.2.10 在满足生产和人员健康前提下,洁净或空调厂房的室内空气参数、系统风量等的调整有明显节能效果。
5.2.11 采用有效措施,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5.2.12 高大厂房合理采用辐射供暖系统。
5.2.13 设有空调的车间采用有效的节能空调系统。
5.2.14 根据工艺生产需要及室内、外气象条件,空调制冷系统合理地利用天然冷源。
5.2.15 设计时正确选用冷冻水的供回水温度,运行时合理设定冷冻水的供回水温度。
5.2.16 在满足生产工艺条件下,空调系统的划分、送回风方式(气流组织)合理并证实节能有效。
5.2.17 公用和电气设备(系统)设置有效的节能调节系统。
5.2.18 施工完毕后,对制冷、空调、供暖、通风和除尘等系统进行节能调试,调节功能正常。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