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评分项
Ⅰ 场地设计
4.2.1 场地交通流线顺畅,使用方便,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地车行、人行路线设置合理,交通流线顺畅,满足交通需求,得2分;
2 场地内无障碍设施完善,且与场地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得3分。
4.2.2 保护既有建筑的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既有构筑物、构件和设施,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保护既有建筑的周边生态环境,得3分;
2 合理利用既有构筑物、构件和设施,得2分。
4.2.3 合理设置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设施,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得2分;
2 机动车停车设施采用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得2分;
3 机动车停车设施根据机动车使用性质及车辆种类进行合理分区,或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得2分。
4.2.4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居住建筑场地绿地率达到25%,得2分;达到30%,得4分。公共建筑场地绿地面积、屋顶绿化面积之和与场地面积的比例达到25%,得4分。
2 场地绿化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且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得2分。
4.2.5 场地内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30%,评价分值为3分。
Ⅱ 建筑设计
4.2.6 优化既有建筑的功能分区,室内无障碍交通设计合理,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功能空间分区合理,交通流线顺畅,得3分;
2 建筑室内无障碍设施完善,且与建筑室外场地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得3分。
4.2.7 改扩建后的建筑风格协调统一,且无大量新增装饰性构件,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改扩建后的建筑风格协调统一,得3分;
2 建筑无大量新增装饰性构件,新增装饰性构件的造价不大于改扩建工程总造价的1%,得3分。
4.2.8 公共建筑室内功能空间能够实现灵活分隔与转换的面积不小于30%,评价分值为3分。
4.2.9 合理采用被动式措施降低供暖或空调能耗,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在建筑入口处设置门斗或挡风门廊,且居住建筑设置保温门或公共建筑设置自控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合理采取外遮阳措施,得4分。
2 对于居住建筑,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夏热冬暖地区达到10%,夏热冬冷地区达到8%,其他地区达到5%,得2分;对于公共建筑,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的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的面积比例达到75%,得2分。
3 合理采用引导气流的措施,得2分。
4 合理采用被动式太阳能技术,得2分。
Ⅲ 围护结构
4.2.10 建筑围护结构具有良好的热工性能,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原有围护结构提升幅度达到35%,得10分;达到45%,得15分。
2 由围护结构形成的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比原有围护结构的降低幅度达到35%,得10分;达到45%,得15分。
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达到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得12分;围护结构中屋面、外墙、外窗(含透光幕墙)部位的热工性能参数优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值5%,各加1分,最多加3分。
4 由围护结构形成的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不高于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计算值,得12分;降低5%,得15分。
4.2.11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优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外墙和隔墙空气声隔声量达到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数值,得3分;
2 各类功能空间的门和外窗空气声隔声量达到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数值,得3分;
3 楼板空气声隔声量达到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数值,得2分;
4 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数值,得2分。
Ⅳ 建筑环境效果
4.2.12 场地内无环境噪声污染,评价总分值为5分。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限值,得2分;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限值5dB(A),得5分。
4.2.13 建筑场地经过场区功能重组、构筑物与景观的增设等措施,改善场区的风环境,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得3分;
2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得2分。
4.2.14 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3,或不采用玻璃幕墙,得2分;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有关规定,得2分。
4.2.15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要求,评价总分值为5分。噪声级达到该标准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5分。
4.2.16 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室内及地下空间的天然采光效果,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居住建筑中,起居室、卧室的窗地面积比达到1/6,得4分;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70%以上面积的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得4分。
2 地下空间合理增设天然采光措施,得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