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评分项
Ⅰ 设备和系统
6.2.1 提高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的能效,评价分值为10分。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的能效限定值的要求。
6.2.2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评价分值为5分。
6.2.3 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及部分空间使用下的暖通空调系统能耗,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得3分;
2 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得3分;
3 水系统、风系统采用变频技术,且采取相应的水力平衡措施,得3分。
6.2.4 合理设置用能计量装置,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冷热源、输配系统等的用能实现独立分项计量,得5分;
2 按付费单元或管理单元设置用能计量装置,得5分。
6.2.5 合理设置暖通空调能耗管理系统,评价分值为5分。
6.2.6 合理采用低成本的节能改造技术,评价分值为3分。
Ⅱ 热湿环境与空气品质
6.2.7 暖通空调系统的末端装置现场可独立调节,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居住建筑的末端装置可独立调节的户数比例达到70%,得5分;达到90%,得10分。
2 公共建筑的末端装置可独立调节的主要功能房间面积比例达到70%,得5分;达到90%,得10分。
6.2.8 通风空调系统具有空气净化功能或合理设置室内空气净化装置,降低室内空气的主要污染物浓度,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居住建筑具有空气净化能力的户数比例达到70%,得4分;达到90%,得8分。
2 公共建筑具有空气净化能力的主要功能房间面积比例达到70%,得4分;达到90%,得8分。
Ⅲ 能源综合利用
6.2.9 合理利用自然冷源进行降温,评价分值为5分。
6.2.10 合理设置余热回收装置,评价总分值为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设置排风能量回收装置,得5分;
2 采用热回收型冷水机组,得5分;
3 供热锅炉房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得5分。
6.2.11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表6.2.11的规则评分。
表6.2.11 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评分规则
续表6.2.11
Ⅳ 改造效果
6.2.12 合理选择和优化暖通空调系统,降低暖通空调系统能耗,评价总分值为10分。暖通空调系统能耗比改造前的降低幅度达到20%,得5分;达到25%,得7分;达到30%,得10分。
6.2.13 改造方案在实现系统节能的前提下具有较好的经济性,评价总分值为8分。暖通空调系统能耗比改造前的降低幅度达到20%,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5年,得4分;不大于3年,得8分。
6.2.14 室内热湿环境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7分。热湿环境评价等级达到Ⅱ级,得4分;达到Ⅰ级,得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