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设计规范 GY508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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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建筑防火

7.1.1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还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关规定。
7.1.2 网管系统设备机房、监控及调度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7.1.3 建在综合楼内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宜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7.1.4 对需要固定式气体灭火装置的网管系统设备机房,其门窗的耐火极限及允许强度应按《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的相关规定执行。
7.1.5 网管系统设备机房、监控及调度用房和疏散通道内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材料不应低于B1级。
条文说明
7.1.1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以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对广播电视建筑防火设计的一般性要求作了规定,设计过程中必须遵循。
    本规范是广播电视建筑设计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建筑专用性规范,体现了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建筑特有的防火要求,是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过程中必须遵循。
7.1.2 此条为强制性条文。
    监控及调度用房是建筑物内广播电视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也是应急状态下的监控、调度、指挥中心,是保障广播电视网络系统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的防火问题,首先是将网管系统设备机房、监控及调度用房与其他用房之间分隔开来,避免相互影响。使网管系统设备机房、监控及调度用房与其他用房形成独立的防火分隔。对此类用房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用房一般会后改建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难度,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用房的防火分隔,故做本条防火分离规定。
7.1.3 当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建在综合建筑内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有效控制火灾范围,减小损失。
7.1.4 对需要设置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网管系统设备机房,其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允许压强应按其相应规范要求设计,均不宜低于120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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