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 GB/T25181-2019
7.1 湿拌砂浆
7.1.1 原材料贮存
7.1.1.1 各种原材料应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7.1.1.2 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标识和贮存,并应有防潮、防污染措施。不应采用结块的水泥。
7.1.1.3 细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贮存。必要时,宜进行分级处理。细骨料贮存过程中应保证其均匀性,不应混入杂物。贮存地面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
7.1.1.4 矿物掺合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质量等级分别标识和贮存,不应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材料混杂。
7.1.1.5 外加剂、添加剂等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标识和贮存,并应具有防止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
7.1.2 计量
7.1.2.1 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
7.1.2.2 计量设备应满足计量精度要求。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原材料,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功能。
7.1.2.3 固体原材料的计量应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的计量可按体积计。
7.1.2.4 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的规定。
7.1.3 生产
7.1.3.1 湿拌砂浆宜采用符合GB/T9142要求的固定式搅拌机进行搅拌,搅拌机叶片和衬板间隙宜小于5mm。宜采用独立的生产线。
7.1.3.2 湿拌砂浆的搅拌时间应参照搅拌机的技术参数、砂浆配合比、外加剂和添加剂的品种及掺量、投料量等通过试验确定,砂浆拌合物应搅拌均匀,且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搅拌时间不应少于30s。
7.1.3.3 生产中应测定细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1次。根据测定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细骨料用量。
7.1.3.4 湿拌砂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粉尘和噪音等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所有粉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封闭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骨料堆场应有防扬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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