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510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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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采暖、通风、空调和防排烟

6.2.1  消防站的建筑用房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余湿,并应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机械通风。
6.2.2  位于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优先使用城市热网或集中供暖。
6.2.3  消防车库的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0℃。非采暖地区的消防车库,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措施。
6.2.4  最热月平均温度超过25℃地区消防站的备勤室、餐厅和通信室、体能训练室等宜设空调等降温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等降温设施的位置。
6.2.5  消防站建筑的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2.2、6.2.3  本条对消防站采暖设置做出了规定。同时规定非采暖地区的消防车库,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措施。
6.2.4  考虑到消防员需在消防站内24小时执勤备战,为改善消防员生活条件、体现以人为本,在最热月平均温度超过25℃地区消防站的备勤室、餐厅和通信室、体能训练室等有消防员生活和活动的房间内,宜设空调等降温设施。
6.2.5  本条对消防站建筑的防排烟设计进行了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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