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墙、柱的允许高厚比
5.7.1 墙、柱高厚比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H0——墙、柱的计算高度(m);
h——墙厚或矩形柱与H0相对应的边长(m);
μ1——自承重墙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
μ2——有门窗洞口墙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
μc——设构造柱墙体允许高厚比提高系数;
[β]——墙、柱的允许高厚比应按表5.7.1采用。
注:当与墙连的相邻两横墙间的距离S不大于μ1μ2[β]h时,墙的高厚比可不受本条限制。
表5.7.1 墙、柱的允许高厚比[β]值
注:1 配筋小砌块砌体构件的允许高厚比不应大于30;
2 验算施工阶段砂浆尚未硬化的新砌砌体高厚比时,对墙允许高厚比取14,对柱允许高厚比取11。
5.7.2 带壁柱墙和带构造柱墙的高厚比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按本规程式(5.7.1)验算带壁柱墙的高厚比时,公式中h应改用带壁柱墙截面的折算厚度hT;当确定截面回转半径时,墙截面的翼缘宽度,可按本规程第5.1.7条的规定采用;当确定带壁柱墙的计算高度H0时,S应取相邻横墙间的距离。
2 当构造柱截面宽度不小于墙厚时,可按本规程式(5.7.1)验算带构造柱墙的高厚比,此时公式中h取墙厚;当确定墙的计算高度时,S应取相邻横墙间的距离;墙的允许高厚比[β]可乘以下列的提高系数μc:
式中:bc——构造柱沿墙长方向的宽度(m);
l——构造柱的间距(m)。
当bc/l>0.25时,取bc/l=0.25;当bc/l<0.05时,取bc/l=0。
注:考虑构造柱有利作用的高厚比验算不适用于施工阶段。
3 当按本规程式(5.7.1)验算壁柱间墙的高厚比时,S值应取相邻壁柱间的距离。设有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带壁柱墙,b/S不小于1/30时,圈梁可视作壁柱间墙的不动铰支点(b为圈梁宽度)。如不允许增加圈梁宽度,可按等刚度原则(墙体平面外刚度相等)增加圈梁高度。
5.7.3 当自承重墙厚度等于190mm时,允许高厚比修正系数μ1取值应为1.2;当厚度等于90mm时,μ1取值应为1.5;当厚度在90mm~190mm之间时,μ1可按插入法取值。
注:上端为自由端墙的允许高厚比,除按上述规定提高外,尚可再提高30%。
5.7.4 对有门窗洞口的墙,允许高厚比修正系数μ2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bs——在宽度S范围内的门窗洞口总宽度(m);
S——相邻窗间墙或壁柱之间的距离(m);
μ2——允许高厚比修正系数,当μ2<0.7时,应取0.7。当洞口高度等于或小于墙高的1/5时,可取μ2等于1.0。
- 上一节:5.6 受剪构件承载力计算
- 下一节:5.8 一般构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