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510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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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电气

6.5.1  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和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消防站正常运转所需重要设备的用电需求。
6.5.2  消防站应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两种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2  备勤室、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置应急照明;    .
    3  公共走道、楼梯间应设疏散指示灯和出口指示灯;
    4  通向车库通道的所有照明灯具在报警响起时应能自动开启;
    5  应使用高效能灯具及定时钟或光电开关。
6.5.3  消防站内应设置有线通信、电视、计算机网络、视频监控和广播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会议室、通信室、财务室、干部备勤室、心理辅导室等设置电话插口;
    2  宜在餐厅、会议室、干部备勤室、家属探亲用房、俱乐部等设置有线电视接收点;
    3  宜在会议室、通信室、干部备勤室、家属探亲用房、俱乐部、灭火救援研讨室、电脑室等设置计算机网络接口;
    4  火警广播宜设置在各室内及走道内。
6.5.4  消防站内必须设有警铃,并应在车库大门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
6.5.5  消防站宜在消防车主出入口、操场、通信室、岗亭等处设视频监控终端。
 
条文说明
6.5.1  本条对消防站的供电、配电和备用电等进行了规定。消防站是城市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安全保障机构,应确保其两路供电需求,故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消防站的备用电源应满足其正常运转所需重要设备的用电需求,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生活水泵、电信主机房、排污、车库卷闸等的用电。备用电源可包括发电机、UPS或EPS等多种模式。
6.5.4  本条为强制性条款,消防站内必须设有警铃,并应在车库大门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以保障消防车出动时的行车安全、消防站主出入口的通畅。
6.5.5  为保障消防站的远程监管、消防站自身的管理运行安全、消防站主出入口的通畅、训练活动的安全监控,宜在消防车主出入口、操场、通信室、岗亭等处设视频监控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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