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 JGJ/T 15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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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建筑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建筑轻质条板隔墙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水平,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8度以下地区及非抗震设防地区,以轻质条板作为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非承重隔墙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轻质条板隔墙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近些年我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迅速,其中应用于建筑隔墙的轻质条板的生产与应用规模逐年扩大。轻质条板隔墙主要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中的非承重隔墙,例如分室隔墙和分户隔墙、走廊隔墙、楼梯间隔墙等。为了提高条板隔墙设计、施工与验收的技术水平,规范轻质条板的应用,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多年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本规程从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等方面,为控制条板隔墙工程质量提供了依据。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经调查表明,非承重轻质条板隔墙广泛应用于非抗震设防地区及抗震设防8度和8度以下地区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8度以上的地区及抗震标准高的建筑如采用条板隔墙,应由工程设计单位提出加强措施及构造图,施工单位按图施工、验收。
    在建筑工程中应用量较大的轻质条板产品包括混凝土轻质条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条板、玻璃纤维增强石膏空心条板、钢丝(钢丝网)增强水泥条板、硅镁加气混凝土空心条板、复合夹芯条板等。
1.0.3 本规程规定的施工质量要求是对建筑条板隔墙工程的最低要求。本规程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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