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336-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5 防火、防雷设计

4.5.1 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5.2 人造板材幕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背后有其他围护墙体时,该围护墙体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

    2 背后无其他围护墙体时,人造板材幕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

4.5.3 人造板材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的建筑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其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相邻的楼板、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

4.5.4 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应具有伸缩能力、密封性和耐久性;遇火时,在规定的耐火极限内应保持完整性、隔热性和稳定性。防火封堵系统所使用的材料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有关缝隙封堵材料的要求。

4.5.5 幕墙与楼板、防火分区隔墙间的缝隙采用岩棉或矿渣棉封堵时,其填充厚度不应小于100mm;其支撑材料应采用厚度不低于1.5mm的镀锌钢板或其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燃无机复合板》GB 25970中规定的、且名义密度ρ不小于1.5g/cm³、厚度不小于10mm的不燃无机复合板;承托板与幕墙结构和主体结构以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规定的缝隙封堵材料、防火密封胶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阻燃密封胶》GB/T 24267规定的建筑用阻燃密封胶进行有效的密封。

4.5.6 幕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幕墙的金属框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并保持导电通畅。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