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人造板材幕墙应按附属于主体结构的外围护结构设计,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5.1.2 幕墙的抗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对围护结构的风荷载要求。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幕墙主要受力杆件的相对面法线挠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幕墙》GB/T 21086的相关规定,且面板及其他部位不发生损坏。
5.1.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幕墙工程,应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的幕墙,在满足抗风设计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建筑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要求。
5.1.4 幕墙结构设计应考虑温度作用效应影响,并应采取构造措施。
5.1.5 建筑主体结构中,连接幕墙的预埋件、锚固件部位,应能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抗震设计时,应考虑幕墙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
5.1.6 幕墙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承载力计算和挠度验算:
1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
2 地震设计状况:
式中:
Sd---荷载按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E---地震作用和其他荷载按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构件抗力设计值;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按幕墙设计使用年限确定;
γRE——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取1.0。
3 挠度验算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
df——构件在风荷载标准值或永久荷载标准值作用下产生的挠度值(mm);
df,lim——构件挠度限值(mm)。
4 双向受弯的杆件,两个方向的挠度均应符合本条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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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5.2 材料力学性能与物理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