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23-201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4 干混砂浆拌合

4.4.1 干混砂浆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套组分拌合,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4.4.2 干混砂浆拌合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中对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规定。

4.4.3 干混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除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连续式搅拌器搅拌时,应搅拌均匀,并应使砂浆拌合物均匀稳定。

    2 采用手持式电动搅拌器搅拌时,应先在容器中加入规定量的水或配套液体,再加入干混砂浆搅拌,搅拌时间宜为3min~5min,且应搅拌均匀。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静停后再拌合均匀。

    3 搅拌结束后,应及时清洗搅拌设备。

4.4.4 砂浆拌合物应在砂浆可操作时间内用完,且应满足工程施工的要求。

4.4.5 当砂浆拌合物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合均匀后使用。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