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341-2014
7.1 泡沫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检验
7.1.1 泡沫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验收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对外加剂产品尚应具有使用说明书。
7.1.2 泡沫混凝土原材料进场后,应进行进场检验;在泡沫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宜对泡沫混凝土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每个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1次。
7.1.3 泡沫混凝土原材料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装水泥应按每500t为一个检验批,袋装水泥应按每200t为一个检验批;骨料应按每400m3或600t为一个检验批;掺合料应按每200t为一个检验批;外加剂应按每50t为一个检验批;泡沫剂应按每1t为一个检验批;
2 不同批次或非连续供应的泡沫混凝土原材料,在不足一个检验批情况下,应按同品种和同等级材料每批次检验一次;
3 当采用饮用水作为混凝土用水时,可不检验;当采用中水、搅拌站清洗水或施工现场循环水等其他水源时,应对其成分进行检验。
7.1.4 泡沫混凝土原材料的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第4.1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
7.1.1 原材料进场时,供方应按材料进场验收划分的检验批,向需方提供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这是证明材料质量合格以及保证材料能够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各种建筑材料均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这一要求已经列入我国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标准。
7.1.2 本条规定的目的,一是通过原材料进厂检验,保证材料质量合格,杜绝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二是在保证工程材料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合理降低检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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