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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在轻板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8度地区的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单层和2层轻板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轻板结构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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