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 温和A区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各部位的平均传热系数(Km)、热惰性指标(D)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当指标不符合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温和B区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各部位的平均传热系数(Km)必须符合表4.2.1-2的规定。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表4.2.1-1 温和A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各部位平均传热系数(Km)和热惰性指标(D)限值
表4.2.1-2 温和B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各部位平均传热系数(Km)限值
4.2.2 温和A区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2.2-1规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2规定的限值。当外窗为凸窗时,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4.2.2-2规定提高一档;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或传热系数不符合表4.2.2-1和表4.2.2-2的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温和B区居住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应小于4.0W/(㎡·K)。温和地区的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必须符合本标准4.4.3条的规定。
表4.2.2-1 温和A区不同朝向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表4.2.2-2 温和A区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限值
注:1 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30°至偏西30°的范围;
2 楼梯间、外走廊的窗可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4.2.3 温和A区居住建筑1层~9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4级;10层及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6级。温和B区居住建筑的外窗及敞开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4级。气密性等级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的规定。
- 上一节: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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