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 T70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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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

    4.1 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应当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按照本规则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按照以下周期和要求实施:
    (1)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如果有)不再实施,其后仍然按照本款第(1)和第(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
    (4)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前,进行定期检验;其后仍然按照本款第(1)和第(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
    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对于前款第(4)项所述情形,以其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
    可以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最多提前2个月进行定期检验,但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仍然按照前款要求确定。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防灾、防疫等政策,以及灾后勘察、事故调查等情况,提出提前或者延期进行定期检验的要求。
    4.2 定期检验程序
    定期检验程序,包括受理检验申请、实施检验、提出检验意见、确认整改情况、判定检验结论、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
    4.3 受理检验申请
    使用单位应当向承担电梯定期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定检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定检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
    4.4 实施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与使用单位的约定,及时开展检验工作。
    检验人员应当对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实物检查和试验,判定其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如实、规范地记录检验情况;此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规定,对相关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
    4.5 提出检验意见
    经检验发现不符合项目的,检验人员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提出发现的问题和检验意见。
    对于存在不符合项目的电梯,使用单位拟采用改造、重大修理的方式进行整改,或者停用、报废的,应当在《通知书》上予以说明并且及时提交定检机构,同时办理相应手续。
    4.6 确认整改情况
    关键检验项目(指本规则附件A表A1-7、表A2-4、表A3-2中标有“*”的项目,下同)全部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般检验项目(指本规则附件A表A1-7、表A2-4、表A3-2中未标有“*”的项目,下同)不超过3项的,使用单位应当对不符合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定检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
    4.7 判定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2)关键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般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经检验人员确认使用单位已经按照本规则4.6条的规定完成整改并且符合要求的,或者经检验人员确认使用单位已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且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意见,不直接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判定为“整改后合格”;
    (3)本条第(1)和第(2)项所述情形之外的,判定为“不合格”。
    4.8 复检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定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定检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前次检验和整改等情况,开展复检工作,并且按照本规则4.7条判定检验结论。
    4.9 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
    定检机构应当在形成检验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见本规则附件D)。检验结论为“合格”或者“整改后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注2)。
    注2:《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应当标明定检机构名称以及按照本规则或者《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确定的下一年度检验(检测)日期。
    4.10 报告有关情况
    对于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定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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