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规程 GB/T42288-2022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5.5 监控系统

5.5.1 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处理、监视报警、控制调节、自诊断及自恢复等功能。
5.5.2 监控系统应具备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两种控制方式,自动控制功能应可投退。
5.5.3 监控系统应配置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技术要求应符合GB/T7260.1的相关规定。
5.5.4 监控系统设备应具备抗电磁干扰能力。
5.5.5 监控系统设备应采用电化学储能电站公用接地网接地。
5.5.6 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配置应符合GB/T36572的规定。
5.5.7 监控系统应具备不同安全等级的操作权限配置功能。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