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支撑布置
5.3.1 塑料大棚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系杆设置不得少于3道,间距不宜大于2m;
2 塑料大棚长度不大于50m时,从山墙端第1个开间开始的3个~5个开间内应设置斜撑;长度大于50m时,在塑料大棚中部宜增加1组斜撑,斜撑与拱杆的夹角不宜小于25°。
5.3.2 日光温室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系杆间距不宜大于2m,屋脊处应设置纵向系杆;
2 后墙采用钢架结构,且为非框架形式时,两端应设置斜撑,斜撑布置间距不宜大于50m;
3 两端山墙采用砖墙或土墙且纵向系杆与山墙无可靠连接时,温室屋面结构纵向两端应设置斜撑,斜撑布置间距不宜大于50m。
5.3.3 连栋温室支撑可包括室内柱间支撑、侧墙支撑、山墙支撑、柱顶水平支撑、屋面水平支撑、屋面垂直支撑及外遮阳结构支撑等。
5.3.4 连栋温室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分区或分期建设的温室,应分别设置能独立构成空间稳定结构的支撑体系;
2 变形缝两边的单元应分别设置能独立构成空间稳定结构的支撑体系;
3 室内柱间支撑、侧墙支撑、屋面水平支撑和柱顶水平支撑宜设置在同一开间;
4 连栋温室支撑与构件的夹角宜为35°~55°。
5.3.5 连栋温室室内柱间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柱间支撑布置间距不宜大于50m;
2 室内柱间支撑宜设置在端部第一或第二开间,无法设置在同一开间时,应设置可靠的传递内力构件,且不宜错开两个以上的开间;
3 室内柱间支撑位置的基础或立柱下端宜相互连接,连接杆件应按刚性系杆设计;
4 室内柱间支撑宜采用十字交叉形式,当不允许设置十字交叉形式时,可设置其他形式的支撑或采用刚架形式。
5.3.6 连栋温室侧墙支撑和山墙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墙支撑布置间距不宜大于50m;
2 山墙立柱间未采用桁架连接时,两端应设置山墙支撑,布置间距不宜大于80m;
3 连栋温室平面布置为凸凹形、阶梯形等不规则形状时,不同侧墙墙面和山墙墙面的侧墙支撑和山墙支撑应分别设置。
5.3.7 柱顶水平支撑和屋面水平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洛型连栋玻璃温室应设置柱顶水平支撑和屋面水平支撑,文洛型连栋聚碳酸酯板温室应设置柱顶水平支撑,宜设置屋面水平支撑;
2 其他连栋温室应设置屋面水平支撑,宜设置柱顶水平支撑。
5.3.8 屋面垂直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圆拱形、锯齿形、三角形屋架等形式的温室跨度不小于7.5m时,应设置屋面垂直支撑;
2 屋面垂直支撑宜与屋面水平支撑设置在同一开间;
3 当屋面垂直支撑设置在温室两端或温度变形缝区段两端第二个开间时,端部第一个开间的下弦纵向系杆应采用刚性系杆。
5.3.9 外遮阳结构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遮阳立柱之间纵向和横向均宜设置柱间支撑;
2 外遮阳立柱横向间距不小于7.5m时,应设置柱顶水平支撑;
3 外遮阳结构纵向柱间支撑和水平支撑应设在温室两端或变形缝区段两端的第一个开间或第二个开间内,布置间距不宜大于6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