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 50337-2018
4.1 一般规定
4.1.1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站、废物箱、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1.2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应满足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4.1.3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位置宜相对固定,且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
条文说明
4.1.1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包括对投放的垃圾进行直接收集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站、废物箱和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1.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水平的基础。根据调研,目前全国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方式不完全统一,所以收集设施的设置要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及分类处理、处置需求。
4.1.3 本条对环境卫生收集设施的设置原则进行了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
- 下一节:4.2 生活垃圾收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