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 50337-2018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5.1 城市中的江河、湖泊、海洋可按需设置清除水生植物、漂浮垃圾和收集船舶垃圾的水域保洁管理站,以及相应的岸线和陆上用地。
4.5.2 根据河流走向、水流变化规律,宜在水面垃圾易聚集处设置水面垃圾拦截设施。
4.5.3 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按河道分段设置,宜按每12km~16km河道长度设置1座。水域保洁管理站使用岸线每处不宜小于50m,有条件的城市陆上用地面积不宜少于800㎡。
条文说明
4.5.1 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及驳运设施目前主要有两类,一是水域保洁管理站,具有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及驳运、保洁及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公等功能,需有岸线及陆上用地;二是水域垃圾上岸点,仅作为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及驳运设施,无须单独占用地。本条主要明确了水域保洁管理站的主要功能。
4.5.2 本条对水域水面垃圾拦截设施的设置要求进行了规定。水面垃圾易聚集处主要为水流平缓有弯道的地方、桥洞下等。
4.5.3 本款对水域保洁管理站的规划布局岸线和用地等进行了规定。根据调研,水域保洁管理站一般按12km~16km河道长度设置1座。水域保洁管理站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船只长度、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一般来说停一档使用岸线每处80m~120m;停二档或以上,使用岸线可适当减少,但一般不少于50m。陆上用地面积包括垃圾转运设施、管理用房、工人休息用房、维修及仓库等,不宜少于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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