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火管式灭火装置 XF1167-2014
7.12 灭火试验
7.12.1 一般要求
根据探火管式灭火装置结构特性、充装灭火剂种类确定7.12.2和7.12.3规定的灭火性能要求与被测样品的适用性。
7.12.2 全淹没灭火试验
7.12.2.1 试验条件
灭火装置灭火试验空间容积由装置中灭火剂量和试验灭火浓度计算确定,其高度不应小于1.0m。
试验灭火浓度为最低设计浓度(见附录I)的76.92%。
试验空间若设泄压口,应设在3/4空间高度以上或顶部。
直接式灭火装置的探火管长度应为生产单位公布的最大长度,探火管的布置应按生产单位公布的位置设置,试验时探火管的爆破口应出现在其末端。
间接式灭火装置应在生产单位公布的最长释放管和探火管的条件下进行,喷嘴位置应保证灭火剂不能直接喷向试验火、不能引起燃料的飞溅。
7.12.2.2 灭B类火试验
灭火模型为正方形油盘和钢质圆形油罐,油盘面积级别分别为0.05 ㎡,0.10 ㎡,0.15 ㎡,0.20 ㎡,0.25 ㎡,面积偏差为±0.01 ㎡,高度为100 mm,用壁厚为3 mm的钢板制成,油盘面积由生产单位选取;油罐内径80 mm±5 mm,高度不小于100 mm,壁厚5 mm〜6 mm,灭火油盘级别由生产单位选取,燃料为商业级正庚烷。油盘内注入30 mm厚正庚烷,液面距油盘沿口距离不大于50 mm,底部以清水作垫层;油罐底部垫水,正庚烷深度至少为50 mm,液面距燃料罐口至少40 mm。
油盘置于试验空间地面正中央,油罐共4个,分别置于试验室空间对角位置,两上两下交错放置,下角油罐置于地面上,上角油罐距离顶部300 mm,距墙50 mm。点燃油盘和油罐,预燃30 s,自动启动灭火装置,记录喷射时间、灭火时间。
7.12.2.3 灭A类火试验
木材采用云杉、冷杉或密度相当的松木,含水率9%〜13%。
木垛由四层构成,每层四根方木。方木横截面为40 mm×40 mm,长300 mm±50 mm。木垛层间呈直角交错放置,每层方木之间间隔均匀摆成正方形,将方木及层间钉起来形成木垛。引燃油盘为钢质正方形,面积0.16 m²±0.02 m²,高106 mm,钢板厚6 mm。引燃木垛用燃料为商业级正庚烷。
将木垛放在钢质试验架上,油盘置于木垛正下方,油盘上沿距木垛底部约300 mm,试验架的结构应使木垛底部充分暴露在大气中。
在试验空间外引燃木垛,但不应受阳光、雨雪等天气条件影响,风速不大于2 m/s,必要时可采取适当防风措施。如在室内引燃木垛时,室内空间体积应大于六倍试验空间体积。
将1.0 L正庚烷注入油盘,点燃后引燃木垛自由燃烧3 min,正庚烷耗尽后,木垛继续燃烧3 min。
在试验空间外总预燃时间为s,预燃结束后将木垛移入试验空间,移入木垛至启动灭火系统用时不应大于15 s。关闭试验空间所有开口,自动启动灭火装置,记录喷射时间、灭火时间。
7.12.3 局部灭火试验
试验模型应根据具体保护对象的实际火灾特性与环境等条件确定,并应保证试验模型与实际工程 应用相似性的下列主要因素:
a) 试验燃料应能代表实际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
b) 试验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应与实际保护对象相一致;
c) 试验空间的通风等环境条件应与实际工程应用条件相同或类似,局部应用灭火系统试验现场空气流速不应大于2.0 m/s;
d) 试验灭火装置应与实际工程应用装置拟采用的应用方式相同。
试验的引燃方式和预燃时间应根据可燃物的燃烧特性确定。
按设计正确安装灭火装置,其中探火管、释放管、喷嘴的型号、数量、安装位置等均与设计一致。引燃试验模型并预燃至规定时间,将试验模型放至规定位置处。自动启动灭火装置,记录相关参数。
根据探火管式灭火装置结构特性、充装灭火剂种类确定7.12.2和7.12.3规定的灭火性能要求与被测样品的适用性。
7.12.2 全淹没灭火试验
7.12.2.1 试验条件
灭火装置灭火试验空间容积由装置中灭火剂量和试验灭火浓度计算确定,其高度不应小于1.0m。
试验灭火浓度为最低设计浓度(见附录I)的76.92%。
试验空间若设泄压口,应设在3/4空间高度以上或顶部。
直接式灭火装置的探火管长度应为生产单位公布的最大长度,探火管的布置应按生产单位公布的位置设置,试验时探火管的爆破口应出现在其末端。
间接式灭火装置应在生产单位公布的最长释放管和探火管的条件下进行,喷嘴位置应保证灭火剂不能直接喷向试验火、不能引起燃料的飞溅。
7.12.2.2 灭B类火试验
灭火模型为正方形油盘和钢质圆形油罐,油盘面积级别分别为0.05 ㎡,0.10 ㎡,0.15 ㎡,0.20 ㎡,0.25 ㎡,面积偏差为±0.01 ㎡,高度为100 mm,用壁厚为3 mm的钢板制成,油盘面积由生产单位选取;油罐内径80 mm±5 mm,高度不小于100 mm,壁厚5 mm〜6 mm,灭火油盘级别由生产单位选取,燃料为商业级正庚烷。油盘内注入30 mm厚正庚烷,液面距油盘沿口距离不大于50 mm,底部以清水作垫层;油罐底部垫水,正庚烷深度至少为50 mm,液面距燃料罐口至少40 mm。
油盘置于试验空间地面正中央,油罐共4个,分别置于试验室空间对角位置,两上两下交错放置,下角油罐置于地面上,上角油罐距离顶部300 mm,距墙50 mm。点燃油盘和油罐,预燃30 s,自动启动灭火装置,记录喷射时间、灭火时间。
7.12.2.3 灭A类火试验
木材采用云杉、冷杉或密度相当的松木,含水率9%〜13%。
木垛由四层构成,每层四根方木。方木横截面为40 mm×40 mm,长300 mm±50 mm。木垛层间呈直角交错放置,每层方木之间间隔均匀摆成正方形,将方木及层间钉起来形成木垛。引燃油盘为钢质正方形,面积0.16 m²±0.02 m²,高106 mm,钢板厚6 mm。引燃木垛用燃料为商业级正庚烷。
将木垛放在钢质试验架上,油盘置于木垛正下方,油盘上沿距木垛底部约300 mm,试验架的结构应使木垛底部充分暴露在大气中。
在试验空间外引燃木垛,但不应受阳光、雨雪等天气条件影响,风速不大于2 m/s,必要时可采取适当防风措施。如在室内引燃木垛时,室内空间体积应大于六倍试验空间体积。
将1.0 L正庚烷注入油盘,点燃后引燃木垛自由燃烧3 min,正庚烷耗尽后,木垛继续燃烧3 min。
在试验空间外总预燃时间为s,预燃结束后将木垛移入试验空间,移入木垛至启动灭火系统用时不应大于15 s。关闭试验空间所有开口,自动启动灭火装置,记录喷射时间、灭火时间。
7.12.3 局部灭火试验
试验模型应根据具体保护对象的实际火灾特性与环境等条件确定,并应保证试验模型与实际工程 应用相似性的下列主要因素:
a) 试验燃料应能代表实际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
b) 试验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应与实际保护对象相一致;
c) 试验空间的通风等环境条件应与实际工程应用条件相同或类似,局部应用灭火系统试验现场空气流速不应大于2.0 m/s;
d) 试验灭火装置应与实际工程应用装置拟采用的应用方式相同。
试验的引燃方式和预燃时间应根据可燃物的燃烧特性确定。
按设计正确安装灭火装置,其中探火管、释放管、喷嘴的型号、数量、安装位置等均与设计一致。引燃试验模型并预燃至规定时间,将试验模型放至规定位置处。自动启动灭火装置,记录相关参数。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7.11 温度循环泄漏性能试验
- 下一节:7.13 容器阀其他性能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