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CJJ 12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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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运行

11.1.1 化学监督与金属监督运行应包括化验室管理、生活垃圾和炉渣检测、水汽质量监督、危险化学品管理、油质监督、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金属监督等。

11.1.2 化验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化验室管理规程,并严格执行;

    2 各种仪器、设备、标准试剂及检测样品应按其特性及使用要求固定摆放整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3 样品应按时检测,对检测的原始数据和化验结果报告应予复审;每一个检测项目都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4 化验室应配置各种安全防护用具;

    5 化验检测完毕,应对仪器开关、水、电、气源等进行关闭检查;

    6 化验产生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置。

11.1.3 化验过程中的烘干、消解、使用有机溶剂和强挥发性试剂等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严禁使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试剂。

11.1.4 生活垃圾、炉渣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每月一次对入厂、入炉垃圾进行组分分析与热值分析;

    2 应加强焚烧炉渣检测,至少每天每炉进行一次炉渣热灼减率分析。

11.1.5 水汽质量监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机组形式、参数和水处理方式等实际情况规定水汽质量监督的项目、次数和机组启动、运行的水汽质量标准;

    2 应根据水汽质量监督结果对系统工况进行必要调整;

    3 当水汽质量异常时,除增加化验次数外,还应留样做重点分析;

    4 当补给水质量不合格时,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切换到备用设备;

    5 应监督循环冷却水质量,防止凝汽器腐蚀和结垢;

    6 应加强供热管理,监督回水质量,防止因回水质量不合格影响锅炉水质;

    7 应加强疏水质量管理,不合格时,未经处理不得直接进入系统。

11.1.6 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

11.1.7 油质监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及时、准确地对新油和运行中油进行监督,确保用油质量,提高用油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2 应采取措施防止油质劣化,保证发供电设备安全运行;

    3 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油质监督的检验项目和检验周期;
    4 变压器油和汽轮机油质量异常时,应及时处理;

    5 设备进行补油或混油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GB/T 7595和《电厂运行中矿物涡轮机油质量》GB/T 7596执行。

11.1.8 应及时、准确地对辅助燃料进行质量监督,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11.1.9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监督导则》DL/T 595有关规定执行。

11.1.10 应根据设备状况,进行必要的金属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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