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CJJ 12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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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运行

13.1.1 炉渣应与飞灰分别收集、输送,并及时清运。

13.1.2 炉渣抓斗起重机必须经地方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监测合格,并应在许可的有效期内使用。

13.1.3 输送机、除铁器、破碎机、振动筛分装置等应连接完好、运转正常、无堵塞、漏渣。

13.1.4 应确保电气、仪表、连锁保护运行良好。

13.1.5 应尽量减少或避免炉渣带水。

13.1.6 当炉渣热灼减率不合格时,该批炉渣不宜直接出厂。

13.1.7 炉渣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密闭,避免遗撒。

13.1.8 应做好炉渣量、炉渣运输车辆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

13.1.9 炉渣厂内综合利用应满足其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

13.1.10 炉渣外运处理应满足相关安全、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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