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火管式灭火装置 XF1167-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与项目
8.1.1 型式检验
8.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投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时。
8.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8.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2规定的项目。
8.1.3 例行检验
8.1.3.1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8.1.3.2 灭火装置的例行检验应至少包括:外观质量(6.1.1)、装置构成(6.1.2)。
8.1.4 确认检验
8.1.4.1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8.1.4.2 确认检验项目为除例行检验项目外表2规定的其他项目。
表2 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
 表2 (续)
8.1.5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应按附录A〜附录H的规定执行。
8.2 抽样方法
    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样品数量按附录A〜附录H的规定执行。  
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灭火装置为合格。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该灭火装置为不合格:
    ——出现A类不合格;
    ——出现B类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
    ——若已有1项B类项目不合格时,C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
8.3.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装置或部件为合格。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合格,判该装置或部件为不合格。
8.3.3 例行检验
    例行检验项目中任何一项出现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8.3.4 确认检验
    确认检验项目中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如再出现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