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 GB/T 51308-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12 调度自动化

9.12.1 调度管理关系应根据电力系统概况、调度管理范围划分原则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现状确定。远动信息的传输原则应根据调度运行管理关系确定。

9.12.2 调度自动化系统上传的远动信息内容应满足电力系统调度机构要求。

9.12.3 电能关口计量点应设置在产权分界处,包括海上风力发电场与电网产权分界点、能准确计量不同产权或不同上网电价的分界点和站外电源高压侧。计量装置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的规定。

9.12.4 海上风力发电场配置的电能量远方终端应具有对电能量计量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远方传输和同步对时等功能。

9.12.5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系统,且应符合电力系统相关规定。

9.12.6 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海上风力发电场应配置相量测量系统。

9.12.7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配置风电功率预测系统、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和无功电压控制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的规定。

9.12.8 调度自动化、电能量计量、风电功率预测、电能质量监测、有功功率控制、无功电压控制和相量测量等系统宜采用主/备信道的通信方式,直送电力系统调度机构。

9.12.9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配置电力调度数据网接入设备,且调度数据网接入应符合电力系统调度数据网相关规定。

9.12.10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按现行国家有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配置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

9.12.11 调度管辖设备供电电源应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或站内直流电源系统供电。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