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 GB/T 51308-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3.1 运维设备

13.1.1 运维船宜选用50t~500t级船舶。潮间带和潮下带滩涂风电场运维交通工具可采用专用运维船、气垫船、水陆两栖车和滩涂运输拖拉机等。

13.1.2 运维船型选择应满足海上风力发电场交通及维护要求,并应配置橡胶靠泊护舷、小型吊车和高压冲洗设备等。

13.1.3 运维船可按照表13.1.3的规定配备。

表13.1.3 运维船配备数量

注:1 表中风电机组台数和码头至海上风力发电场距离2项指标中,当有1项满足时即达到该级别。

       2 当风电机组台数大于100台时,每增加50台相应增加1艘运维船。

13.1.4 潮间带和潮下带滩涂风电场可配置滩涂运输拖拉机2台~5台、水陆两栖运输车1台~2台。

13.1.5 直升机可根据海上风力发电场运行与维护要求配备。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